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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09: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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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tty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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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在 2006/03/13 05:00pm 發表的內容: 我是覺得~因該要讓他上新聞~才會讓全台灣ㄉ中途認識他! 他沒滿18...他爸媽有吧! 照他爸媽阿~我就不相信他爸媽還敢在彰化混下去~教出這種會虐待動物ㄉ兒子~真丟臉喔~還上電視哩~
據某位不便透露身份的貓友轉述如下 ----------------------------------------------------- 對於大家所期望公權力能發揮它應有的影響力時,我想大家失望了!! 機關的承辦人能做的只有開改善單給紀某人,要求改善環境! 同時,媒體曾小姐也在關切這件事情,並積極的想了解實情加以採訪!! 媒體曾小姐要前去紀某人家採訪,基於禮貌上,會先跟地方上的機關所長連絡! 當機關知道新聞媒體積極地想去採訪拍照時, 己先連絡紀某人,要求他加快速度的整理環境,以免此事件過度渲染?! 而貓友先前救出的15隻貓咪後,承辦人才前去探查, 所看到的也只剩下3隻貓咪了!! 這只是環境髒亂....並無虐待動物之嫌疑! 公權力真的可以替動物們討回公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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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09: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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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bab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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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4 10:08am 發表的內容: 原po不是中途....... 他的朋友才是........
有關這部份之前我跟穿白襪的黑貓大大解釋過一次喔 ^^ 貓貓的意思應該一部份是指原 PO 若不是送養的中途之一 是不是請也在論壇註冊並有送養貓咪給紀小弟的中途出來開欄會比較妥當的意思 若我有誤解的地方請指教喔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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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09: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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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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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4 10:34am 發表的內容: 但是原po並不是中途~ 只是很熱心想救那些倒楣的貓........ 不要連他也罵參下去呀~
我不是罵原PO 原PO很熱心 又很肯做事 我沒有說他不好 也許我的口氣錯了 (其實我想質問的不是原PO 是送貓的那個中途 也不是指沒在論壇註冊的人) 哎呀~~我好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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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09: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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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bab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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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4 10:29am 發表的內容: 四、甲方需同意維持現狀,不得另行添購或認養寵物。 六、若甲方有違背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事,甲方得無條件放棄其所管養之寵物,並交由乙方帶走不得有議。 八、若甲方能遵守各項約定,屆滿?照以上這幾條, ...
我想這是後來雪小豆跟紀小弟簽的協議書部份 他剛剛有 PO 文說明紀小弟四貓的來源唷 說真的因為他的未成年大家也很難奈他何 但若他真能從此在有人的監督下改變他養貓的態度學習正確的養貓知識 那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大家的努力也才有價值 起碼不會再有更多受害者 希望能一切順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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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09: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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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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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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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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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yi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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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看到那篇道歉文章時 心真的冷了 就像各位大大所說 霧裡看花 事情雖不一定有圓滿結局 但終會有方法改善吧 "貓貓"的言論雖然犀利 卻也到出多數人的疑問及不滿吧 感覺大家都是愛貓人才來此關切,不是嘛? 像"雪小豆"講的也沒錯啊 如果能將虐貓者改變成愛貓者何嘗不是好事 這個社會如果每天多一個有愛的人 是不是比每天救這些貓來的治本 問題是專戶po了 一個道歉文 就沒了下文 是有點不負責任的態度 "雪小豆"為發起人 他也從頭到尾負起監督者的角色 那"長靴貓"呢? 是不是也有本身的道德責任 解釋的責任呢? 唉~~大家都在盡一份心 出來講清楚說明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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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0: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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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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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貓在 2006/03/14 10:39am 發表的內容: 我不是罵原PO 原PO很熱心 又很肯做事 我沒有說他不好 也許我的口氣錯了 ...
謝謝四寶媽跟貓貓的解釋~ 我回覆的太急了~没等全部看完就急著回文~ 如果紀某人可以被導向正確的養貓方式~這也等於是救人加救貓~ 只是....這段期間....不知道誰願意這麼有耐心去教導他呀....... 其實...我個人覺得....在他能獨自正確養貓之前..... 是不是留一隻在他身邊就好了呢?? 至少在大家對他放棄之前...有三隻貓可以出來自由找主人...... 如果他真的可以通過這段時間的考驗...... 再讓他增加貓口也不遲阿........ (雖然被留在那邊的那個貓會比較委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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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0: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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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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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眼花了@@"" 我總覺得爭執的重點演變成... 有人覺得白目小朋友不該再養貓咪, 大家應該把他手上全部的貓咪都帶走... 有人覺得白目小朋友漸漸轉變, 應該要給他一個機會讓他學習正確對待寵物的知識... 我覺得要是有人可以"監視"他的轉變, 是不是可以抱著教育下一代的心態, 給他一個小機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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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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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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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辛苦各位貓友的關心,很抱歉專戶到現在才能再做進一步的解釋,因為託請熟知法律的朋友整理相關資料及解釋花了一些時間,也是盡量想對所有關心此事的貓友做一個完整的交代。 首先先簡要地說明這件事的前因後果: 論壇貓友pilicat1於去年十一月時遭紀男欺騙,送出兩隻貓咪,之後pilicat1貓友數度欲前往探視貓咪未果,於是轉而向紀男的姐姐婉琳(後經查證也為紀男所假扮)詢問,在MSN上得知紀家在處理父喪(後經查證也為謊言),所以紀男之前所答應寄回有父母簽名之認養同意書遲遲沒有下落,貓友pilicat1得知對方家中舉喪,也就暫緩催討。之後,貓友pilicat1就發現婉琳的MSN代號變成「我是受害者 已經警告婉琳了 但是他不聽」,並收到由婉琳的信箱所發出的信件,要求有讓紀男認養貓咪的中途回信連絡。原來紀男曾要求一名學生幫他申請MSN帳號,所以這名學生知道紀男的帳號及密碼,而這名學生也被紀男詐騙金錢,發現真相後便用紀男的MSN帳密上線尋找其它的受害者。 事件曝光後,貓友pilicat1因此與同樣是受害者的貓友雪小豆結識,一起約往紀男家中索討貓咪,此後之過程與照片,相信各位貓友們在之前的帖子中都有看到。而陪同前往的貓友pretty69則向專戶申請補助接出貓咪後的各項費用。 而事件發生之後,貓友雪小豆非常熱心的遍查法律知識幫忙與紀男談判,貓友pilicat1則安頓救出後的貓咪;第一次前往時,紀男總共有15隻貓咪,前往救援的貓友雪小豆先帶出兩隻;第二次在前往救援時,帶出了八隻;第三次救援時以為只剩最後五隻,沒想到到了現場之後,又多出三隻,但紀男堅稱那多出的三隻新貓咪為他所購買,我們無權帶走,所以總共只救出十五隻貓咪。 基於多出來的貓咪,讓所有疲於奔命的貓友發現,只是將貓咪救出是不夠的,還要想出其它的辦法來阻止紀男繼續虐貓,在幾經討論之下,貓友雪小豆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要求紀男簽署切結書,內容大意為放棄之前這些受虐貓咪的追訴權,但紀男必須遵守飼養貓咪的基本要求,如紀男沒有遵守再度虐貓的話將可提告。 至此,貓友雪小豆主張要教導紀男正確的養貓觀念,並自費購買許多養貓的必備器具贈予紀男,也在切結書中加上必須遵守的養貓條件。 專戶在此也向貓友雪小豆提出建議:確實做到紀男與紀男的父親共同簽署,由同為受害者的貓友雪小豆與貓友pilicat1等之前有送養事實的人做為聯名簽約者。 但貓友雪小豆前往簽約後,因不明原因,將一式兩份的合約書全部帶回,並未留下一份予紀男收執,且並未在聯名簽署的部份詳實填上所有送養者的姓名。也就是說,紀男與紀父雖有簽署合約,但是簽在一份另一方與約者姓名完全空白的切結書上,且本身並沒有持有切結書,這形成合約難以成立,甚至無效的狀態。 在這之後,貓友雪小豆表明不再參與此事。如果專戶還想去紀男家中索貓,他不再干涉。但紀男現有的四隻貓咪,並沒有實際的送養人,專戶即使想討,也無權上門。簡單來說,就是除了簽約者之外,其它人無權過問此事,頂多只能以檢舉的方式來告發紀男。而告發的主題,也只有虐待動物。 所以專戶在幾經討論之後,也只能對剩下的四隻貓咪抱歉,我們畢竟只是個小團體,沒有足以抗衡的能力可以讓他們活得更好,更沒有能力讓那個地方不再有貓咪出現。如果我們的無能讓所有的貓友氣憤,專戶真的也只能誠心道歉:讓大家失望了,我們沒辦法做的更好。 也許是我們的眼界不夠寬廣,還有更好的辦法沒有想到,但在我們公開募捐的情況下,我們不能隱瞞毫無辦法的事實,讓捐款不停地進來。所以只有公告暫停對彰化受虐貓的援助,並停止接受募捐。 長靴貓專戶是一群愛貓人的理想,今天沒有處理好這件事,其實所有成員的打擊也很大,但我們不求諒解,只想記取教訓,並對那些無法救助的貓咪感到萬分抱歉,希望可以將募到的資源,在未來的路上盡力善用在更多需要救助的貓咪身上。最後謝謝大家對這件事的關心,也謝謝大家對長靴貓專戶的指教。 在此附上貓友雪小豆所擬之切結書(括號內容為熟識法律之朋友所評註): 在還沒開始解釋前 先介紹大家關於契約的基本概念 切結書或常見的認養協議書 在民法中都算是契約行為的一種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內容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例如公序良俗) 大部分都可以成立 並且雙方均會受到內容拘束 一般的寵物認養切結書都有像是不可丟棄或應盡照顧養育義務條文 否則送養人可要求取回的規定 解釋上為民法的附負擔贈與 切結書既然屬於契約的一種 當然成立的前提也要符合契約的要件 例如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寫明權利義務內容 除非是特殊契約形式 否則契約難認已成立 更遑論其效力 以下就本分契約可能爭議點以括號標明 見查如下 協議切結書 (性質仍為切結書 協議是協商手段 不須畫蛇添足 可能是爲降低對方反感故意寫上 否則寫明協議書或切結書即可) 立約人:紀盈男 ( 身分證字號 ),以下統稱甲方 劉政宜 等五人 ( 附一 ),以下統稱乙方 (根據了解 簽約時甲方由未成年人紀某的老父 及舅舅代表簽名 此部分沒有問題 但問題出在於 實際上乙方部份是空白的 也就是簽約時 那五個人的名字部份是空白 沒有名字的 雪男說事後可由任何人自由填名字上去 只要有心 人人都可以插一腿變主角 但是只有一方簽名 契約能不能成立實在有大問題 如果推論結果是契約尚未完成 那全成廢紙後面也就不用說了 就算他在養貓買貓 這張紙也沒有用 第一.簽名能否事後補簽 可能成為對方耍賴說契約不成立的理由 第二.更不用說可以自由給想看貓的人填上名字 大陸也不是這樣搞的) 第一條: 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甲、乙雙方因寵物貓認養之糾紛特別訂定此合約已示和解,甲、乙雙方本著誠信的原則共同訂定此協議切結書 (其實說和解書比較恰當 因為這裡已表示雙方是針對過去糾紛 相互讓步協議達成共識 並可由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得知此推論 以放棄追訴權手段交換紀某的一部分養寵物自由 這表示說 以後不能再對過去的事情追究責任 包含詐欺或違反認養切結書部份 不得再重複提起告訴 只能針對以後若違反和解書的部分處理) 第二條:甲、乙雙方之義務: 一、乙方得資助甲方飼養用品如下: 3呎 x 2 呎烤漆籠一只,供甲方飼養寵物貓之用途 飲水及飼料容器各一只 保暖燈具一組 防風塑膠套一組用以禦寒 寵物用睡墊一只 貓砂屋便盆一組 幼貓飼料 3kg 裝一包 幼貓奶粉一罐 二、乙方需教導甲方正確的飼養觀念,甲方需詳實遵守 三、甲方需切實遵守「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之各項規定,節錄如下: (就算不寫 其實也要遵守吧 這�應該只是提醒作用) 第五條: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予必要之醫療 四、甲方需同意維持現狀,不得另行添購或認養寵物 五、若現有寵物不慎死亡,甲方有通知乙方並告知死亡原因之義務,仍須遵守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六、若甲方有違背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事,甲方得無條件放棄其所屬寵物,並交由乙方帶走不得有意 七、若甲方能遵守各項約定,乙方得放棄對於甲方詐欺部分之主張,此觀察期為期三年,若期間內甲方有違規之行為,乙方得對甲方提起詐欺之告訴 (第一. 是已帶走的貓沒有寫到怎麼處理 雖然有其父口頭的同意 但若其反悔 舉證方面可能有問題 第二. 虐待動物或另增寵物可強制帶走 屬將來違約效力部分 意味有點像是認養切結書常用的文字 但不一樣的是 要帶走的寵物不論是他認養或購買的 涉及到私人物品的處分 是否真的可以”沒收” 此點保持懷疑的態度 第三.另有未提到的”得不定期探視”部份 並不是真的想看就可以去看 原則上應該也要紀某的同意方可入內 不是真的單憑一張紙就能隨時衝到別人家中搜索 第四.聽說甲方把紀父簽完名的”切結書” 一份不留全都帶走了 ~”~ 就算要帶走 也該寫明”一式兩份”字樣 代表有要留一份給對方 事後不小心拿走是另一回事 不留給對方不代表契約就會無效 但容易留給對方一個抗辯的機會 徒增困擾 第五.提醒大家 若真要簽這種東西 最好把管轄法院一起寫進去 不然原則上會以被告為主 要他住高雄你住台北 開庭就累死你) 最後總結一下 這只是個人意見: 重點是這份契約有沒有效 客觀一點講 可以說有 也可以說完全沒有 說有的原因是 就算當時契約沒有完成 但若是紀某方面 對後來補簽名行為不表示反對的意見 (前提是所填的人必須是當天在場而且是送養人) 那麼契約還是可以成立 這叫做契約的追認 說切結書可能完全沒有效力的理由是 阿就沒有簽完 人家不承認呀 你憑什麼拿這張紙去帶走人家的貓 而且有一點很重要 那就是專戶的各位 其實都不是當事人 不管是在這份契約� 實際上也不是 有什麼理由介入別人的糾紛呢 唯一可以主張的 其實只有送養人而已 請各位不要忘記這點 結論就是 只有送養人才能主張上面的東西 而且 這還得這份東西是有效成立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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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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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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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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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雪小豆"先生的認養協議書 部分 那請問貓友pilicat1 的協議書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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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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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最愛: 我圈圈你個叉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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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owme在 2006/03/14 12:02pm 發表的內容: 重點是這份契約有沒有效 客觀一點講 可以說有 也可以說完全沒有 說有的原因是 就算當時契約沒有完成 但若是紀某方面 對後來補簽名行為不表示反對的意見 (前提是所填的人必須是當天在場而且是送養人) 那麼契約還是可以成立 這叫做契約的追認 說切結書可能完全沒有效力的理由是 阿就沒有簽完 人家不承認呀 你憑什麼拿這張紙去帶走人家的貓
你這句話 我非常的不認同 眾所皆知 認養協議書 是絶對有法律效用的 哪裡有什麼灰色地帶 什麼好像有又好像沒有 那這麼多中途謹守著 送養貓咪出去 一定要簽署協議書 這都是屁囉 也等於告訴其他想虐待貓咪的人 你們快來認養貓咪 反正簽協議書 等於無效 就算真的虐待貓咪了 送養人拿著協議書 也告不了你 是這樣嗎?? 另外~~第一次簽的協議書 已經無效了 已經連監護人同意書都沒拿到手了 已經被人家騙的團團轉了 第二次還要再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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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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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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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owme在 2006/03/14 12:02pm 發表的內容: 而且有一點很重要 那就是專戶的各位 其實都不是當事人 不管是在這份契約� 實際上也不是 有什麼理由介入別人的糾紛呢 唯一可以主張的 其實只有送養人而已 請各位不要忘記這點 結論就是 只有送養人才能主張上面的東西 而且 這還得這份東西是有效成立的才行
再來 這是什麼東西 現在專戶是要撇清關係就對了是嗎?? 沒有記錯的話 當初好像是說 因為關係人都是專戶的義工 所以專戶會跟這次募捐的款項相通 (還是說互通 反正就是這個意思啦) 一開始發起大家募捐也是用專戶的名義 當初搞的這麼大條 現在拍拍屁股就說不幹了 當初長靴貓接這個案子的時候 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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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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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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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說這麼多 說的這麼激動 主旨不是要指責專戶的義工 只是當初選擇要全額幫助 利用這個公開的資源 向大家募款 你就有義務 要給大家一個交代 就算我們無法改變這個變態 那至少要利用應有的證據 給他一記痛擊!! 不然這麼多匿名人捐錢是捐心酸的喔 還不是希望你們可以利用這些愛心 去幫助受虐待的貓咪們 幫他們討回一個公道 而不是喊一喊請大家捐錢 做這個有困難 做那個也辦不到 就要謝謝大家關心 然後一切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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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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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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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好像是說 因為關係人都是專戶的義工 ↑ 我不是關係人喔 原PO也不是 而且送貓給紀XX的時候也沒有專戶 我也沒有時間去參與行動 專戶剛開跑 很多事情做的不好有待改進是事實 但是大家都是基於愛貓的心情之下才開始了這個專戶 大家都會監督專戶的運行 所以希望是給專戶正面的指導 而不是言辭讓人覺得 只是除了想搞垮專戶出來釘專戶 批評跟指導可以用很多方式 不是只有抓做不好的地方攻擊 都是愛貓人 攻擊除了讓愛貓的心消沉之外 似乎沒別的功能喔? 我是專戶義工的一員 但是我的發言不代表專戶的成員 只是我個人的看法 原PO的辛苦大家都有看到 後續的發展也是大家不想看到的 希望請大家給專戶支持而不是攻擊 有疑問可以發問 但是請不要讓同是愛貓之人對於自己愛貓.救貓的心還要受到這樣的指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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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1: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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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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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白愁在 2006/03/14 12:47pm 發表的內容: 當初好像是說 因為關係人都是專戶的義工 ↑ 我不是關係人喔 原PO也不是 ...
你有沒有看到上面的文章 主旨不是要指責專戶的義工 要放大才看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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