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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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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bykao
最愛: 麻吉&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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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tabbykao在 2009/02/22 09:10am 編輯] 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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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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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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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rcas.org.tw/guestbook/find.php 剛剛上網搜尋"李念龍"的名字 找到這個網頁, 上面提供的電話號碼與cinderella 提供的號碼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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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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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的貓奴
最愛: 喵萊小波傻蛋麻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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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白狼在 2009/02/21 10:55pm 發表的內容: 對不起,我想說一句很真心的 當初那個方敗類只罰了五萬 這次我可不可以鬧到他被學校開除 不然我不甘心
+10000000000 讓他被開除,讓他受世人唾棄,讓他無法以「人」這個字活在這個世上~~~ 他不配\ / 如果真的要吵,我+1,要寫信,還是要怎樣,算我一份!!!! 每天COPY他的惡行寄到他學校 (我公司啥不多,紙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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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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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bykao
最愛: 麻吉&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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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1151 他好像畢業了.... 學校圖書館有他上傳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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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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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513
等級: 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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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已經修過了 跟這次事件有關的如下: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中略)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罪證確鑿的話 一件:罰10∼50萬 惡性重大:罰20∼100萬 虐待致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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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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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su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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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小貓琥珀的照片.... 真是太過份了 這麼可愛的貓咪.... 大家一定要把事情鬧大! 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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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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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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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93年提交的 那應是他的碩士論文 估狗可以查到 他大學是中山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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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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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的貓奴
最愛: 喵萊小波傻蛋麻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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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緩刑二年,那等於根本不用坐牢丫 \ / 真的太輕了..........而且他要是說自己是個神經病就根本不會有事, 了不起就看醫生而以,這是什麼法律,什麼社會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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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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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狼
最愛: 琥珀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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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白狼在 2009/02/21 11:42pm 編輯] (暫時刪除,以防萬一) 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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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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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ru
最愛: OK天使、搞笑系啾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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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貓咪 但是因為許多因素還沒辦法養貓 所以 平常都是用訪客看這裡的文章 並且 努力不去看認養版...(看了會想養啊...) 但是 今天看到這裡 我很生氣!!非常的生氣!! 我這裡查到了這個人的碩士老闆名字 但是 很奇怪的 他的碩士老闆現在已經退休了 而且 名義上已經退休了 現在還在該校兼職任教 也就是說 這人碩博之間有換過老闆 也有可能這個原因 到現在這個人唸了五年的博士還沒畢業 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1151?mode=full 這是他的碩士論文 上面有他老闆的名字 我甚至在某篇基督教周報上 看到他的名字 那周的金言還引用了約翰一書 第一章 第九節的內容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 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 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天殺的!! 要是神真的赦免你的罪的話 他就不是神!! 絕對是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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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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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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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隻畜生曾經在救生版要二隻孫先生委託的面具賓士, 孫先生委託我中途,小貓還在餵奶他就急著要要去,幸好我從中攔截沒讓他得逞! 三更半夜打電話來要貓,一聽就知道精神狀況不正常,當時我不知他是這種畜生, 但是言談中直覺不對拒絕了他,他就在貓論上攻擊我, 還說什麼已經用GPS將我定位的鬼話@#%$$ 現在想起來還真是心有餘悸!! 拜託。。。。。。。。。。。這次一定要把它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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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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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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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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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來 揪出來 就算刑罰很輕,也讓大家看這渣渣的長相……有媒體要採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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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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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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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gylisa在 2009/02/21 10:52pm 發表的內容: 幹!!!!它到處跟人要貓, 10月14日autoaiD一支虎斑要送養,它去看了也表示要養,不知什麼原因沒去拿,這貓還在主人身旁 另外一位叫真星的邱先生,他的貓在捷運站交給這位抓貓凶手了 邱先生正趕回去查看有沒有任何資料? ...
剛剛邱先生已經確認,,電話號碼符合;[還有手机簡訊]10日2日交給他的小貓,所以這是另一隻受害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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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0: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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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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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gylisa在 2009/02/21 11:46pm 發表的內容: 剛剛邱先生已經確認,,電話號碼符合;10日2日交給他的小貓,所以這是另一隻受害小貓
我的老天啊 還有多少隻受害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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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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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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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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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最重要的是要證明他殺了這些貓....... 要不然就會像方尚文那樣 只能用棄貓來罰款 所以 請大家送貓給他的貓友或委託人 請你們努力收集當初自己寶貝的資料跟與虐貓人的往來資料 這樣才能真正幫被虐死的貓討個小小的公道 聽說台大校園� 平常親人的貓.........都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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