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yangpih在 2006/08/03 09:40pm 發表的內容: 我剛剛接到蕭美琴立委辦公室的電話 明天早上10點 蕭立委要在立法院推動動物法的修法 要聚集愛貓人士的支援 ...
下面引用由fiona611在 2006/08/03 11:01pm 發表的內容: 想請問,貓友到現場的作用是什麼? 蕭委員要推動動保法提案, 那她目前準備了什麼? 大家很多人都要上班,有人甚至會請假。 ...
下面引用由winniesa在 2006/08/03 11:13pm 發表的內容: 我也想知道 如果只是宣示 那沒有意義 畢竟修法的過程很漫長 需要討論跟比較國外的立法例 還要討論可行性 ...
下面引用由Charmingbaby在 2006/08/03 11:39pm 發表的內容: 一、虐貓狂行為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精神疾病」? 二、虐貓狂是否構成該法「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應由警察立即護送前往診療?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