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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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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妮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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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winniesa在 2005/06/20 12:06pm 發表的內容: 屁...... 講那什麼屁話.......... 自己打貓就不對了 現在還怪送養人 ...
屁 藍局~~~~欄局~~~~叫藍局出來!!!!! 乎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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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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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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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罵的已經被講完了.......再說的話,就不新鮮了.... 「"如果"是我的話...」(假設狀態)<----建議大家附上這句, 免得有被追究公然汙辱罪或其它的嫌疑......."公親變事主"就不好了... Play Safe....同學們 ^ ^ 如果我是送養人的話,我覺得.... 像這種人,就算被起訴了,到了法院上,法官的心態、立場仍然很重要, 畢竟沒有陪審團,法官就是最後裁決者.... 只要他們假扮「無辜or真心後悔」,那頂多是罰鍰或是賠錢, 實際刑責是不太可能有入獄~因為無前科又是初犯。 而罰鍰、賠錢了事...........仍然無法彌補已犯下的錯........ 就算被判刑了,賠錢也不一定會賠.... 真所謂「天下一皮無難事」的心態...等到錢追到手了... 也不曉得要大動肝火幾次,或是對簿公堂幾次... 搞得"小點點"都變成"大點點"了,還在拖................. 如果我真的看不過去的話,我會..... 對付這種不太屬於常見範圍之人類,最好的方法就是使用非仁道的手段... 私底下傳閱他們的相關資料(請採口耳相傳法,1個告訴1個) 就算法律無法真正的制裁他們,也不要讓他們覺得日子很好過.... 一定要搞得讓他們覺得,好像惹到厲鬼................................................. 如果真要作的話,實際的辦法有.... 市面上流通的有:灑冥紙、丟X蛋、印黑函、張貼海報、送怪禮物... 再激烈一點的有:言語恐嚇、人身攻擊....送花圈跟輓聯之類的 更激手段的話,還有:潑X、丟到深山餵蚊子、扒光衣物丟到路上..之類的 不過辦法是人想出來的,也許大家有知道其它的辦法......................^^....... 真的不希望大家「公親變事主」,也希望大家能理智一點...不要以身試法... 但"如果"我就住在他家附近... 我一定會忍他,一直忍到大年初一,然後再去當面痛罵他們一頓... 罵得愈慘愈好;在大年初一就被人家找麻煩和被罵的人, 那一整年都會很衰............衰到靠背...... 萬試萬靈哦!!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在過年的時候,要說好話的原因..^^... 以上這些事情,就是「如果」發生在我身上,我會作的事... 但「如果」是假設狀態,說不定,我只會窩在被子裡哭一下就算了... 對吧! 挖哈哈................... Play Safe , 共勉之,同學!! 最後要祝福天下所有的貓,平安喜樂, 不要再發生類似此事件的慘案...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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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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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黎
最愛: ARU,加菲,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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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知道要說什麼 無法想像 這種人的存在 看到點點的遭遇 好想哭喔 那種人... 來人! 狗頭鍘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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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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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黎
最愛: ARU,加菲,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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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iry1923在 2005/06/21 00:16am 發表的內容: 我想罵的已經被講完了.......再說的話,就不新鮮了.... 「"如果"是我的話...」(假設狀態)<----建議大家附上這句, 免得有被追究公然汙辱罪或其它的嫌疑......."公親變事主"就不好了... P ...
帥!! 同鄉...我們一起去吧!! 如果我們是送養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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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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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tah
最愛: cheetah & leop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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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上的發言,為了節省時間,我直接切入正題。 在版上所提供之認養契約中,第五條已經要求認養人對於受傷動物有治療之照料義務,而第十二條也規範了送養人之訪視權利與取回權利,且對於認養人違反治療義務等時,同時於第十五條以契約方式約定認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基本上這份契約訂得不錯,值得肯定。 只是,在專業上我必須提出,民事訴訟中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醫師如果已與律師談過,應該知道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必須蒐證齊全(如送養前後之差異,以及何人可證明是在送養人家中發生受傷情事等)。如果證據蒐集齊全,勝訴的機率應該不小。當然,像這種情形,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已經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如果違反,依同法第三十條是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如果有興趣瞭解,大家可以去看看該部法律(可從http://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搜尋)。 另外,我必須衷心建議大家,我跟你們一樣生氣,不過在法律上要建議大家不要淪為人身攻擊,否則反而容易節外生枝。如果醫生還有法律問題要討論,可以用飛鴿跟我討論,在法律上我應該可以提供一些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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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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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i
最愛: 老大&喵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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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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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認養版有黑名單區 讓送養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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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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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2244
最愛: 小尾巴,剉冰(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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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點長這樣 而且那個人有留言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29&topic=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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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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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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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罵的不夠狠啦!!! 對敗類何需口下留情?? 那種人渣,也該嚐嚐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滋味 人渣有什麼資格活著? 如果老天有眼,我衷心祈禱那一對人渣該被遊街示眾,處以極刑才對!!! (例如腰斬,刮肉灑鹽巴,五馬分屍,割舌挑筋等等) 別說我殘忍,對那種人渣我擠不出憐憫之心!!! 敝人有以下問題: 1.那一對人渣家中的貓呢?過得好不好ㄋ? 2.光是動物保護法,人渣就贏不了了,人渣是虎濫的.要告去告啊....人渣不可能贏的!! 3.人渣的詳細姓名資料照片一定要公佈才成,最好還po到各大學校去,不然其他的貓 咪怎麼辦? 4.投訴到蘋果日報去,如果報紙真登了,人渣就無所遁形了. 5.大家還要輪流去"關心"人渣,叫人渣以後走路小心點,晚上最好別出門, 不然日後怎麼變殘廢的都不知道,這些人渣以為愛貓狗的人都是好欺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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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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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喵
最愛: 旺寶黛咪E乖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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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tah 說ㄉ最實在!!! 人渣贏不了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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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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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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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我第一次沒有看到最後一頁,所以說大家罵得不夠狠....... 不過我還是祈禱人渣有現世報!!! 我是說"人渣"哦.....沒有指名道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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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12: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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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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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喵同學..... 有進步哦.....呵呵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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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01: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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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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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ate747在 2005/06/20 09:05pm 發表的內容: 其實就是這樣 我的貓才愈養愈多 養久了有感情 根本不放心讓人認養 ...
我跟妳的情況一樣∼∼∼ 所以男友跟我只要撿到貓都自己吸收了.... 我本來就對人性悲觀∼ 看多這種變態、不負責任的領養人後,就更送不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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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01: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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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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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告告!!! 告屬他們...................... 真是好生氣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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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01: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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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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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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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了塵喵在 2005/06/21 01:25am 編輯] 轉貼一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依文中所說 要構成網路公然侮辱和毀謗 須是沒有事實根據的無的放矢 但是我們討論的這件事 是有根據和事實的 而且確實造成小動物身心受創的虐待行徑 有虐待行為的人 人格上確實已經有偏差 行為亦違法 最重要的一點 是有危害公共利益之嫌 因為如果大家懷疑屬實 的確可能會有無數的貓咪遭虐待 所以大家的言論雖然過激 也是理所當然 情有可原 因此我覺得應該不至於構成網路公然侮辱和毀謗 但是為避免留下把柄 給對方可趁之機 大家還是小心點較好喔 盡量罵人不帶髒字 根據事實來指責比較保險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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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0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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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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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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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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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把疥癬蟲耳疥蟲放到人渣的安全帽裡...........內褲或鞋子裡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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