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7878 wrote:...................................
以下是我簽下的切決書:
送養人說我違反了第10條,但是我覺得我們主動提供照片、影片、健康報告不就好了嗎?
愛心切決書
1.認養人須年滿18歲,未滿18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依法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貓咪無強制需入晶片但需8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鏈、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或是任意轉讓。
9.當牠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0.認養之動物於是否適合飼養,若寵物跟認養人任一方不適應,與送養人聯絡處理。認養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主動回報貓咪的近況以及生活照跟飼養,健康狀況,認養人搬家或是更換住所時,請主動通知送養人。
11.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2.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3.本愛心認養切決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條文是還好,除了10.和12.條,似乎貓咪的所有權仍歸送養方,您只是在代養。
其實不管是送養人還是認養人,都是在貓咪生命中的某段時間有緣跟貓咪相遇照顧牠的人類而已。貓咪是生命,不是物品。生命不該是被佔有的。
認養的管道非常多,如果送養人是佔有慾很強的,或是對送出的貓咪很捨不得的,其實原PO或許可以考慮就成全送養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