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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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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摳連 簽下去就沒法了
也太好拐了吧
不過一個人會簽10萬 繼續簽協調書也不足為奇了
泡泡眼金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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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zero2009/09/07 09:19pm 發表的內容:
我覺得認養同意書的作用不在於擴張送養人的監管權力
而是在現今動保法有所不足的背景下,最低限度保障動物的權利
雖然對法律不是很了解,可覺得儘管現在表面上有動保法,但離實際執行還有一段差距
譬如說晶片制? ...

+1


辭掉工作,該不會是怕被強行執行扣薪水吧?


tchun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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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有何約這種東西我在怎麼喜歡也不會去簽他,愛牠自然要照顧牠一輩子,不用合約我一樣會照顧,而且合約中還有金錢往來,難道一條貓的命對你們來說只值五萬?看了這合約喜歡動物的我都不會去養了,何必呢?要養寧願在街上撿,只要有愛心自己撿回來照顧遠比簽這份金錢合約來的有效多了,用金錢合約來認養貓咪本身就是個錯誤!
lilit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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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chungsp2009/09/07 09:43pm 發表的內容:
只要有愛心自己撿回來照顧遠比簽這份金錢合約來的有效多了

+1
我家的money就是檢回來的
彩虹貓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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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2009/09/07 05:15pm 發表的內容: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總幹事何淦銘表示,程女因兩貓走失就要賠十萬元,實在「匪夷所思」。他說,該協會從未要求認養人簽定類似契約。如果不慎走失,認養人可透過張貼海報,或者當初植入的晶片等各種方式尋找,用罰錢  ...


何x銘的確沒有資格說這種話

我不是該協會的義工,我卻曾實地走訪何x銘所稱的犬舍

我也曾幫忙這位總幹事的動物團體在花市送過狗狗

他們的義工送狗~~有人要就送

根本不簽切結書~連認養人的資料都不留

只有發一張名片式的結紮補助卡

我曾有一段時間自己開著我的車到犬社去接狗

幫他們洗澡~帶去花市送

還自己印製了""最低標準的認養書""帶去給認養人簽

留下我的電話請他們如果不能繼續養狗請勿必要聯絡我

沒想到卻被該動物團體的義工罵~說我這樣會嚇跑認養人

還說他們一年可以送600隻狗~每個都要追蹤要花多少電話費

誰有這種閒功夫~我們大家都不識閒著沒事做耶

就是因為這樣~有不少幼犬在長大之後被綁回花市附近丟棄

也有不少狗又被背棄養或是走失

重新回到街頭流浪~可能又被楊姐撈回犬社

這樣的送養方式~~我無法茍同

所以之後就不再去幫他們送狗了

我接觸該協會的那半年中

我非常清楚誰有做事情~~誰在喊的著流浪動物團體的名號在打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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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一提

最近轉換的新工作中

有一名同事前陣子剛好聊起"寵物認養"

他說女兒之前嚷著要養狗

所以他就到花市跟"x旺"認養了一隻小黑狗

我問他小狗現在呢?

他說不見啦~~反正只是土狗不見就算了

我後來買紅貴賓給我女兒養了

各位~~這就是這為何總幹事所屬流浪動物送養的品質

何x銘有什麼資格說話嗎??

先問問他們送出去的狗有多少現在是還"好好活著"的

叫他拿把鏡子照照自己先吧
小訝少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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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小訝少爺在 2009/09/07 09:52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7 07:27pm 發表的內容:
你說得真不錯。

我們就事論事、理性討論新聞中的案情,不涉及本論壇或任何個人。

你有沒有注意到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
你的東西被我搞丟了,就算沒有合約,依照『約定成俗』的習慣,你可以要求我賠償。
如果我拒賠,你沒有合約也可以告贏我。因為法律規定『約定成俗』是優先的。

但如果是我的東西被我自已搞丟了,你卻要求我賠錢給你,這種不合理的狀況,即使有合約、打官司,你也不見得能贏。

法官應該會先調查【貓是誰的】?

如果確定貓是你的,你把貓暫時寄養在我家,貓從我家不見了,就算沒有合約也會判我至少賠一部份錢吧?

但如果調查確定貓是我的,貓從我家不見了,貓不見了是我的損失,難道判我賠錢給自己嗎?

所以這件案子的輸贏關鍵在法官認定【貓是誰的】?

「送養」兩個字是什麼意思?東西送掉了,就不再屬於原來的主人了,無論車子、房子、孩子、都一樣嘛。

第二個問題:
貓的生命再珍貴,也就是和人類的生命平等而已。

送養小孩在送養完成之後,除非養父母格外開恩,否則親生父母在法律上沒有探視權、更沒有干涉權,假如小孩長大後逃家,親生父母更不可能叫養父母賠錢。∼難道人不如貓?

說什麼餵奶貓多辛苦,所以一定要探視干涉。
我說餵奶貓再累也只一個月就斷奶了,生小孩懷胎九個多月難道不更累?那為何生母沒有探視干涉權?∼因為送出去的東西就不再屬於原主人。

不然我說我為了買房子打拼了20年累得半死,所以如今我把房子賣掉之後、還要常常回去探視房子有沒有被新屋主改變?新屋主膽敢改變房子的裝潢,我就要干涉。∼這不是笑話嗎?


我們就事論事,必需很白話又老實的告訴妳
如果對法律不熟,還是不要拿出來提比較好...
妳的一切假設建立在「口頭約定」上
但這整件事是建立上「契約」上
簡單的比方,如果你在外租房子,契約上明定「可以養寵物」
房東口頭上跟你說只能養狗,不能養貓
如果你養了貓,兩方告上法院,你猜要以口頭的還是契約上的為主?

同理∼誰說親生父母在法律上沒有探視權、更沒有干涉權?
除非雙方當初明定不得探視、不得干涉,且經過認可...
否則,並不能阻止探視
(又是電視看太多嗎?)

再者,在「契約」的約定形式下
就算我非常不合理的寫下,原屬於你的物品,如果你搞丟了就必需要賠償給我
你也同意、也簽名了,卻真的也搞丟了
你的確一樣要賠償我,且也同樣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的

同樣的,在買賣房子,一樣可以在買賣契約明定,新屋主不得任意變更裝潢、擺飾
如果新屋主變更了,舊屋主一樣可以請求、強制要求新屋主把裝潢、擺飾弄回原樣

因此才會常常在說,簽訂契約時,請看清楚契約內容...
以後要記得看清楚任何契約內容唷!不然會很容易被騙唷!
ciel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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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9090700076,00.html

在中時電子報新聞看到的迴響
似乎另有隱情??

附加檔案: 32_11855_156.jpg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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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文字



通常,公所會在取得雙方和解同意後,就逕送法院作核定的動作,除非這案子還沒送法院,不然還是快去找十萬會比較好一點...

倒過來講,當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訴,所以對原告也是一樣的,所以只能強制執行,當然
名下沒東西的話,就....

不過,她還年輕,不可能不上班,所以還是有機會

就醬
jean7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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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7 04:51pm 發表的內容:
兩個貓?????????
你媽你爸????????????


你的發言一直讓人看了很討厭真的 !!!!
tchun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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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義工發現那不就是找到了?找到了為什麼還要十萬?
lilit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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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lithgo在 2009/09/07 10:11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ean7312082009/09/07 10:04pm 發表的內容:
你的發言一直讓人看了很討厭真的 !!!!

抱歉 以上7個字也不是我講的 所以才打上????
雖然我有養貓
要拿我女兒我爸我媽 跟貓作比喻 還真是說不出口
asd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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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上有說 惡意棄養也是罪 也要罰錢!!
像隻前那個台大虐貓變態  最後判決是棄養  被罰多少?
只是台灣不夠重視動物的權利 .......哀.....
lilith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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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lithgo在 2009/09/07 10:11pm 編輯]

重複發文了 抱歉 自D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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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07 10:1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asd3492009/09/07 10:09pm 發表的內容:
合約書上有說 惡意棄養也是罪 也要罰錢!!
像隻前那個台大虐貓變態  最後判決是棄養  被罰多少?
只是台灣不夠重視動物的權利 .......哀.....



惡意棄養的重點是 [惡意]

如果她有回去餵食

就不能成立惡意

不過,這真的不重要了

因為她都簽下去調解同意書了



多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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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多麻在 2009/09/07 10:18pm 編輯]

就是會有人段章取義

貓命就不值人命的想法真可悲

多去參考國外的動保法吧

今天你不重視貓

養了貓又如何

所以為何有把貓視為"物品"的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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