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有人被虐貓情侶 提告嗎?小弟明天要去自首∼11/4號06: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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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8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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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nick812004在 2010/11/04 08:01am 編輯]

簡單的說 我用我朋友的電腦發言  

他比較衰  那條網路線是他牽的 IP位址是他    不是我

所以收到通知的是他 不是我

我明天要去自首∼∼∼∼事情是我做的 抓的是我朋友...

目的就是要浪費司法資源 + 讓大家浪費寶貴的時間

就算污告成立了...他也沒那個錢賠這一群人


殺豬的怕人酸他殺豬   毀壞我的名譽喔


殺人的怕別人酸他殺人   毀壞我的名譽喔


殺貓的怕別人說他殺貓   毀壞我的名譽喔


這世界變了  司法已死  

我會對著警察 法官講 殺貓就是殺貓 可能是事實......不然法官也不會判賠錢

然後我會對著 警察 法官講 以後我在也不管別人虐貓殺貓  

就算路上 躺一個人在我旁邊  呼救 我也會坐視不管

法律就是教我要這麼冷血





雖然通知單 傳票 弄不到我  我會去擔 會去自首

(因為通知的 告的 是我女朋友  他要把一切都承擔下來)

我不願意 沒做就沒做 何況做的人是我


11/7號12點要去中和分局

明天我會去中和一分局 說明

然後我不會和解的  最好能弄到我去坐牢  這樣功德圓滿  

我摸著自己的心臟 問心無愧

為何要怎樣弄我們2∼30個人?  你不知道污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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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貓的真的好有榮譽感~~~~~~~~~

教授告108條好漢的事情 雙方理念不合  互槓

兩件事不一樣

虐貓就是事實 判刑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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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因跳跳虎事件收到到案通知之聲明稿  2010-10-30 22:22

自得知跳跳虎遭遇不幸後
幾個曾與跳跳虎接觸過的朋友們
無不痛徹心扉 甚而輾轉難眠
尤其每次與認養人對質  
無疑是強行灑鹽在傷口上
更是讓大家痛上加痛
從5/31牠的受難離開到10/28民事一審宣判
整整150天
我們這些人 是怎樣懊悔與自責
一直想著 如果沒把他送出就好
這一切就不會發生

10/28 民事一審宣判結果
以違反合約規定 判認養人須賠償八萬元
刑事部份 檢察官也將依證據起訴認養人
其實 這些都不算什麼
都比不上跳跳虎生前所受傷害的百萬分之一
如果能回到當初
就算給八百萬 也不會把跳跳虎交給"她(他)們"
所有的一切 我們都一直積極配合調查與聯繫
因為我們不想跳跳虎死得不明不白
而現在 案情已非常明朗化
只是基於"人性" 我們一直很"理智"且"謹慎"的處理

10/28晚間
我們接到一位網友來電
她當初見到跳跳虎的慘死
有在網路公開自己對此事扼腕的言論
而她卻收到某中和警局發出的到案說明通知
她覺得很錯愕震驚 並詢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針對跳跳事件所延伸出來的這個問題
我們已經向警察詢問過
由我們提供相關事証給網友 證實確有此案
網友所抒發的 應屬於"言論自由"權
但是仍需配合員警調查作業 以利釐清
所以請有收到到案通知的網友 可以主動與我們聯繫
或是直接在本篇文章後以「悄悄話」留下您的姓名、電話與e-mail
我們會主動與您聯絡
為了跳跳虎  我們一定會幫忙

感謝 所有 在這條路上 大聲力挺及默默支持的人
跳跳虎的犧牲 讓我們了解世上的善與惡
讓我們知道有那麼多的事  還需要去努力
爾後 我們會更謹慎小心的過濾認養人
期許 我們還有勇氣面對"中途"這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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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的一直在跳跳虎事件收到到案通知之聲明稿  blog上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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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虐貓情侶告嗎?


三個月後的今天12點收到的

我收到警察局毀謗罪通知單....



11/7號12點要去中和分局........我住高雄有點不想鳥他. 不然來通緝我好了

司法的資源亂用.....GOOD


剛剛去買了一份自由時報 A11有報導  虐死認養貓 判賠原飼主八萬


張姓男子對我提告︿︿

台灣沒有法律跟公義了...........司法已死


虐貓無罪 殺貓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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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我怎麼會刪呢?
等著看你廬山真面目呢!!!
到時候見嘿!!!
jackylan35 於 July 30, 2010 08:55 AM 回應 |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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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可惜 捷克先生 見不到我)



版主在網站留言「跳跳虎,今天是你頭七,我們知道,你一定會到那個兇案現場,在此,我們用最沉痛的心,來悼念你」,版主並把跳跳虎生前與解剖照片貼上網,網友紛紛撻伐虐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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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今年三月透過網路向莊姓女子領養一隻名為「跳跳虎」的公貓,但不到三個月貓咪就暴斃,經獸醫解剖發現貓咪疑似受虐,嘴、眼、耳及胃都塞滿水晶貓砂窒息死亡,莊女根據愛心領養協議書向張男求償,法院判決張得賠八萬元。
據查,家住三重的莊姓女子長期照顧流浪貓狗,有熱心網友幫莊女在網路上成立三蘆中途之家網站,供人領養流浪貓狗,為了避免領養者凌虐或遺棄貓狗,領養者除了簽署愛心領養協議書外,領養後還得接受莊女追蹤調查貓狗生活狀況。

「跳跳虎暴斃事件」發生後,版主在網站留言「跳跳虎,今天是你頭七,我們知道,你一定會到那個兇案現場,在此,我們用最沉痛的心,來悼念你」,版主並把跳跳虎生前與解剖照片貼上網,網友紛紛撻伐虐貓者。

據悉,張姓作業員今年三月透過網路向莊女表達領養之意,雙方於是簽下愛心領養協議書。

協議規定如何照顧領養動物,若未好好照顧必須支付送養人三萬元,動物也得收回,若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則得支付八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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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留了什麼言被他們告毀謗?
真是有點莫名其妙 你有涉及到人身攻擊嗎
如果只是針對此事評判 是每個人的發言權吧
shirleymif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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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shirleymiffy在 2010/11/03 02:17pm 編輯]

http://blog.xuite.net/momocats/momocats/39361587

此毀謗案件的承辦員警
已經有關於此虐貓案件的資料
有"人"報案  她們基於"職務"都得受理調查
所以請不用過度擔心

但是  這件事  也告訴大家
"怪事年年有  今年特別多"
網路發言  可得小心喔..
會遇到什麼"OOXX"  不知道..
殺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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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講哪一篇的虐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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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可以請你把當初的文連結上來看嗎?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這先給你看一下!

其實遇到這種事情!您先不用緊張...先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拍照!存檔..
nt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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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ntuh在 2010/11/03 03:18pm 編輯]

緣由: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2&topic=15327&show=0

記得是當初在某一篇有留言的全部被疑似虐貓情侶提出告訴毀謗名譽

當然,也可以反告這對虐貓情侶誣告
http://www.ilf-tw.com/ilfmain/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1265&forum=3
shirleymif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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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請看一下上面  ^^  
w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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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舉證是事實   就不成立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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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這先給你看一下!到案說明...只要你陳述的話是事實!國民有言論自由!

如果你回文沒涉及辱罵不堪入目的言論..其實也不用太緊張..

設置判決無罪後!你可以告對方"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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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ntuh2010/11/03 02:16pm 發表的內容:
緣由: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2&topic=15327&show=0
記得是當初在某一篇有留言的全部被疑似虐貓情侶提出告訴毀謗名譽
當然,也可以反告這對虐貓情侶誣告
http://www.ilf-tw.com/ilfma  ...

水拉!!!!跟我想的一樣....!!
retsu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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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retsulet在 2010/11/03 02:29pm 編輯]

即然對方虐貓是事實
就沒有所謂毀謗名譽

只要不是做人身攻擊
對方沒有辦法告你什麼的

設置判決無罪後請各位被告回告他們誣告
讓他們天天都要上法院^^
a108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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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太緊張!因為受案的員警都必須受理報案!

應該祇是先去警察局說明而已拉!

即使上法院?到檢察官那邊可能就直接不起訴...
阿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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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倒楣= =
我在八卦板推文還沒被告過XDDDD

這是Acey的FB: http://www.facebook.com/acey.liquid
歡迎+他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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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先請教過當警察的朋友了
所以一知道有網友被告時
就馬上把相關案情的資料都交給網友
再轉交承辦警員了

因此員警目前已知此案件為事實喔  
也知道民法部分  一審判決已下來
法官認定她們是虐貓   所以才會照合約判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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