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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代替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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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15-09-03 11:17 PM,
作者 billy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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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隻約5歲的貓。最近有一隻12歲的貓剛死掉。
前陣子因為南港寵物博覽會,認養了一隻貓咪。
我當時也同意了認養切結書。因為我覺得都很合理。
貓咪跟我們相處也過了兩個多月,已經融入我們生活了。
可是讓我們頭痛的不是貓咪,竟然是送養人的處理方式。
我很感謝有這些送養人的幫忙,這些愛心的人提倡的認養代替購買。
但是我的送養人每次說要來家訪時,真的會讓我覺得不太方便。我覺得我可以傳照片、傳影片讓他了解 我領養的貓近況。
我相信我們養貓的方式已經不是初學者了。 我們自然有自己養貓的一套方式,但是他總是會干涉我們養育的方式。(例如我們會希望貓咪乾飼料、濕罐頭輪流吃。(罐頭兩天餵一次,乾飼料每餐餵)送養人希望每天都餵貓罐頭,因為那隻貓比較喜歡吃罐頭....可是我餵乾飼料牠一樣吃光了)
像是我們提倡對於貓採用乾濕混合餵食配合貓咪健康,她卻說要每天餵罐頭。
我知道站在她的立場會很關心自己貓的近況。所以才會想要親眼看到牠能夠健康。
但是站在我們的立場,我們會覺得家訪真的會造成我們不便,而且給我們的感覺是如果養了牠10年,就會被監視10年的心態。
我們有跟送養人討論過這些問題,但是送養人有說如果我們不方便就把貓咪送還給她(其實我很想跟她說,貓咪跟我們相處兩個月已經融入我們了,又回去是不是對她又有一次打擊?)
可是無奈我簽了這張東西。我第一次覺得是這麼無助,我誠心想照顧好我的家人,卻因為不讓她家訪這個最簡單的理由被迫還回去。
其實這次的事件有讓我對認養失望了。我覺得購買、去收容所領養,好像我們才能開開心心的照顧好我們小孩,因為我們養過兩隻,一隻是收容所領養、另一隻是在路邊撿到。
我們可以比較安心得照顧牠們。 認養讓我覺得,我不完全是牠們的家人,我好像是幫人養貓的感覺,這種感覺我相信很多認養人都有過。
以下是我簽下的切決書:
送養人說我違反了第10條,但是我覺得我們主動提供照片、影片、健康報告不就好了嗎?
愛心切決書
1.認養人須年滿18歲,未滿18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依法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貓咪無強制需入晶片但需8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鏈、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或是任意轉讓。
9.當牠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0.認養之動物於是否適合飼養,若寵物跟認養人任一方不適應,與送養人聯絡處理。認養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主動回報貓咪的近況以及生活照跟飼養,健康狀況,認養人搬家或是更換住所時,請主動通知送養人。
11.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2.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3.本愛心認養切決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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