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seanchen在 2007/06/06 02:50pm 發表的內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6/5/fepm.html 乍看之下好像對於動物福利有進步,可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有些疑問: 1. 為甚麼是由 "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 在審這個案子?好像 ...
下面引用由tammychai在 2007/06/06 08:17pm 發表的內容: 整個感覺漏洞很多啦~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 ...---- 另外這條是什麼@@ 我家貓也沒登記出生....跟誰登記???@"@ 這個條文最高也可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 實在感覺不出來虐待動物處一年有期是多好的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