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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3 0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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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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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岑岑在 2005/05/13 01:23pm 編輯] 非常同意小賢的說法 其實.....使用別人的東西本來就應該要打個招呼以示尊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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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3 03: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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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en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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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ㄚ∼我贊成小賢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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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4 02: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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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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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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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4 03: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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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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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攝影雖是興趣 但也的確讓人投入很多心血 若無告知攝影者即將照片拿去比賽 攝影者心裡一定會很矛盾 難過的是未經知會 高興的是人家欣賞他的作品 如果先告知攝影者一聲 攝影者一定會很高興的 不會小氣的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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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9 07: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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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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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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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2 12: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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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lo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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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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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4 1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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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eki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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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上過有關影像著作權的課,由於現在數位時代的來臨,但真正被承認的是raw這個原始檔,因為不管再作任何修改,原來的檔案仍舊不會破壞,所以當你的照片被別人拿去使用時,由於大多數人都是使用jpeg檔來儲存,因此都有經過修圖,加上動物好像就沒有肖像權上的問題,除非你有最原始的原始檔,不會因為任何修改而改變原來檔案,才能對他人行使法律上的行動,所以以後若發生車禍當有警員使用消費級相機對車禍進行存證,你都是可以加以制止的,因為只要不是原始檔,他都可以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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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4 04: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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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y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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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彼此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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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04: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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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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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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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08: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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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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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同意你更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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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6 04: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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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射兵馬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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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而非自發表日起享有著作權。著作完成後,縱使不發表,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享有著作權的著作,縱使沒有著作權標示,並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不過,第十三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在著作上作著作權標示,可以獲得法律上將所註記的著作權相關資料推定為真正的好處,他人不能抗辯說不知道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在洽商著作利用時,利用人也可以很方便地依該項註記,與著作權人聯繫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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