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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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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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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wiccakitty在 2009/09/11 00:53am 發表的內容: 劉志工說十萬可以捐動保團體, 我相信她根本不是貪這十萬, 我相信對大多數的志工來說,錢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心", 這位程小姐的態度,才是劉志工提告的主因 ...
其實社會上的人並不是不明究理的 網路這麼發達,不也很快速的把事情的 真相及澄清都發出去了 幾乎人人都明白是程女本身違約的問題 問題是...心態 那種心態赤裸裸的在這次事件下曝露出來 不正是其它討論區許多人蹋伐的原因 至於不會上網的,就更不用提了 一件事要得到許多人的認同,不是自己一直喊生命無價就會成立的 環境因素比什麼都重要,事實就是台灣還沒有進化到想像中的那個 程度,即使是醫療糾紛,很多判出來的人命金額,恐怕講了會更讓人 嚇一跳 在這種環境下,要吸引人來認同,參與認養都來不及了 這次的事情一出,結果就只是 [姓程的不對,但我們也不會去簽那種認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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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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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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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我還想要繼續知道認養同意書裡可笑的地方在哪裡 事實上 我常常想 兩個人要結婚要互相承諾一輩子 要經歷一長串的習俗 至少現在也還得要到戶政去登記 一輩子有多久? 算你50年好了 領養一隻貓 平均也要12到15年 就算只有10年 五分之一的時間要跟他共同生活 難道不值得想一想? 事實上養寵物要做到的事情 絕對比認養同意書上面說的要多的多 如果浪漫的想 我今天是帶一個家人回家 一個不論傷心哭泣或滿心歡喜都一同分享的家人 同意書就當是對他許下的承諾 簽名也就不會有遲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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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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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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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喵QQ在 2009/09/11 01:27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hiaru在 2009/09/11 01:00am 發表的內容: 社會觀感...是指大眾的想法嗎? 可是... 我這裡就有一群 討厭貓 只喜歡狗的人們 ...
有責任感、愛心的人 不論他對什麼小動物負責,都會知道是認養人的問題 至於怕負責任的人,不要來認養喵喵,以免把我們嚇死氣死嘔死 我還想多活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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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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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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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養同意書造成的結果是 將來有機會我要領養...絕對不簽 那倒也未必 動保的路目前來看是還有很遠要走 認養同意書不簽就可以減輕或降低領養人的疑慮嗎? 其實並不盡然 社會討論的是對錯跟價值 在這件事情裡面出現的對錯應該是程女簽同意書但不履行是對或錯 我想結論很清楚 價值出現在不過是兩隻沒有品種的貓 怎麼會要賠到10萬? 如果說生命要用數字來衡量 那麼提高生命的數字就是動保要走的路 也許有一天 再出現同樣的情況 社會上的聲音會變成怎麼罰10這麼少... 貓論不是一言堂 不過我不反對貓論偶爾爆粗口 我當初參予這份協議書的一部份 但我也可以討論它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我會冒出來發言就是因為一句"這是份可笑的協議書" 如果你提出一個看法卻不對別人回應 那造成一言堂的人是誰?這樣的情況就難免會爆粗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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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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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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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在 2009/09/11 00:53am 發表的內容: 規定攜出戶外場所必要的方式 除了保護貓不走失以外 也是對認養人的保護 先以貓的情況來講 ...
你的二十二條 條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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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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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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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喵QQ在 2009/09/11 01:39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1 01:20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社會上的人並不是不明究理的 網路這麼發達,不也很快速的把事情的 真相及澄清都發出去了 幾乎人人都明白是程女本身違約的問題 ...
吸引很多人認養又如何?? 認養後,隨意丟棄、隨意送入收容所、走失不在意 我不懂吸引蔗樣的人認同生命價值、認養貓咪,有何意義?? 表面上是程女違約 實際上大傢火的是他的態度 此外,你這樣的人不會簽這樣的認養合約,到底是何心態??在怕什麼?? 在這裡的貓友我相信都是可以為喵喵跟人拼命的,都可以跟人拼命命。簽這份合約根本不會有差別 即便社會大眾多數人比較愛自己多一點,覺得百分之百為貓付出很吃虧,那又如何?? 該堅持的還是要堅持 如果可以,我真希望連署修改憲法 不是人人平等,是生命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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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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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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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篇文章 然後老人家我要去睡覺了 前陣子相同的問題也在貓事分享被提到 我知道我寫的如果有道理 小白也不會有反應 不過希望讓有心想領養的人看到 認養同意書並不是賣身契 標題:為什麼要簽認養同意書 我很久以前就開始送貓 在那個上網只有文字的時代 在那個貓照片要用底片拍完再去洗的時代 在那個認養人給照片說明貓咪的情況要用郵票寄照片的時代 在那個只能留CALL機跟家用電話的時代 在那個不問花色品種大小都有人要養的時代 在那個人心還算純樸的時代 那時候我送貓沒想過切結書的問題 我相信沒有切結書一定有好處 因為問的少,省去很多領養人的麻煩 我不確定這是不是會影響送養率 但是那時候貓確實是送的很快 只是 送的快就好嗎?我想並不一定 後來無意間在認養地圖認識一群想的比較多的中途 要加入要先了解並且同意對送養貓後續追蹤及認養人管理的理念 也是第一次我送養貓開始用切結書 那時候應該是民國91年 在數位相機差不多200萬畫素就很貴的時代 那時候覺得切結這樣的字眼太過於嚴重 就自己把切結書改成同意書 並沒有特別的原因 只是不論切結或同意 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誠如前面有貓友說過 認養同意書上面有很多東西都已經在動物保護法有規定 為什麼要特別再寫? 其實就是希望透過這同意書 讓君子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存在 舉例來說 保密責任在很多法律都有規定(刑法、民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但是很多情況下還是要另外簽保密切結 沒有簽就可以不保密嗎? 簽了就一定會保密嗎? 我想不盡然 認養同意書也是一樣的情況 雖然法律已經有規定,不代表沒有再簽一次的必要 但同時也不是簽了就一定會被遵守 既然如此何必要簽? 相信一定會有人有這樣的疑問 貓在民法上被歸類為動產 也就是誰佔有表面上看來就是這個人的財產 認養人簽領養同意書 其實就是留下軌跡 讓有爭議產生的時候 知道動產從何而來 過去我協助處理過有認養同意書的虐貓事件 也有過沒有認養同意書的虐貓事件 很多人認為沒有用的一張紙 必要的時候可以發揮很大的功用 簽不簽領養同意書 跟是不是好主人之間沒有絕對的關係 只是多數情況下 對於中途而言有簽只是多一道保障 在真的遇到小人的時候有東西可以用 如果遇到的是君子 即使是有權利都不一定要行使 回應本篇文章開始發文人的意見 我想不要只是覺得不簽就不是好領養人 只是可能有所顧慮 送養以後是不是等於完全沒有任何權利? 其實不一定 法律行為有所謂的附條件 也就是送養的行為附帶著一定的條件 這條件可能就是要給予適當的醫療 在發生意外的情況下要通知 無法繼續飼養時不能夠任意棄養 送養以後就等於不聞不問嗎? 法律行為的設計讓這樣的附條件變成有法律原因 並不單是送養人擴權 不過話說回來 送養人士也要適時的放手 不要讓人覺得領養人只是在幫送養人養貓 零碎的講了很多 以前我有時間的話 對於最近論壇很多文章很多人大概會講出諸如腦殘之類的形容詞 不過後來我懶惰了 因為這麼久以來小白永遠不會變 只會看自己想看的 對於很多品種之類的文章 大家也別太在意 希望以上的文章可以對有心的貓友有些幫助 中途也好,領養人也好 並不完全是對立 更多的時候需要的是互相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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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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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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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1 01:37am 發表的內容: 你的二十二條 條文是什麼?
sorry 講錯條號 是20條才對...回頭修改條號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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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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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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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在 2009/09/11 01:37am 發表的內容: 吸引很多人認養又如何?? 認養後,隨意丟棄、隨意送入收容所、走失不在意 我不懂吸引蔗樣的人認同生命價值、認養貓咪,有何意義?? 表面上是程女違約 ...
你喜歡自己關起門來玩認養 在這個論壇大家一起用力罵,沒有外界的雜音 當然都是可以的 不過很多動物在流浪動物之家只能等待7~13天 就一命嗚呼,如果你們覺得不必吸引更多的人來認養 或是自己關起門來就好,其它都不重要 那我想我們在談的流浪動物的定義,其實是不一樣的 對於什麼叫做推廣認養代替購買,定義也差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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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12: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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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狗妹
最愛: NO.皮.奇.黑.黑.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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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桃園狗妹在 2009/09/11 02:07am 編輯] 跟大家報告今天這份認養切結書也是板主 Sugar媽 自己訂的 他也有說可以自己改過但幾乎看來這一是兩頁的切結書一直以來從放在論壇都是一樣的ㄚ 今天雅也是按照上面的修改一些地方但五萬元本來就是存在的!又不是雅自己修改上去的 如果今天真是要錢有多少人被告啦! 今天只是要一個責任心但是程小姐沒有只認為錯不在於她 請大家去看看那些貓咪走失的人貼的文章有多緊張有多心疼自家寶貝走失在外面很怕牠們 無法在外生活茶不思飯不想~就是要找到貓! 有誰在乎會被罰五萬十萬!!! 愛心認養協議書 茲向 認養動物乙隻,詳細資料如下: 動物名品種□狗 □貓 ﹙□Mix米克斯□其他 ﹚ 性 別□公 □母毛色 體 型特徵 年 齡備註 本人(即認養人)爲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 ,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9.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 10.本人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必須先通知送養人並與送養人討論,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讓。 11.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 12.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3.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以書面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4.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给付違約金ㄧ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一式共二頁,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認養人(簽名): 出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 聯絡電話: 戶籍地: 聯絡電話: 手機: E-Mail: (請認養人配合出示身分證件供送養人核對) 送養人(簽名): E-Mail: 居住地: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網址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6&topic=1052&sho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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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01: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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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flower
等級: 風雲使者
文章: 448
註冊時間: 2009-06-09
最近來訪: 20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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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aprilflower在 2009/09/11 02:21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1 01:55am 發表的內容: 不過很多動物在流浪動物之家只能等待7~13天 就一命嗚呼,如果你們覺得不必吸引更多的人來認養 或是自己關起門來就好,其它都不重要 那我想我們在談的流浪動物的定義,其實是不一樣的 對於什麼叫做推廣認養代替購買,定義也差滿多的
收容所的貓狗不是中途的責任,也不是個人應該或是可以全擔的起來的! 如果硬要把救收容所的貓狗的全部責任擔在自己或是某個中途的身上! 那也未免太過沉重,要是因此把自己拖垮,那真是得不償失! 有多少能力做多少事就好! 你發了這麼多篇相同的文或是類似的文,說真的你的文筆不是很好! 令人搞不清楚你的重點是什麼? 我只不斷看到你一直在拿動保的大帽子扣在這件事上面!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要放過程女是嗎? 你的意思是說她不用為這2隻貓的走失&未結紮負任何責任是嗎? 如果你是這樣認為,那動保才是真的到退一大步! 因為這樣等於在鼓勵其他人領養的貓狗是不用負責任的,隨便怎樣都沒關係! 還有你老是說動保不是這樣搞,動保不是這樣的,講得一付動保就是你說了算似的! 那請問你動保要怎樣搞?息事寧人,視而不見??? 還有關於切結書的問題! 前面有國外貓友提供在美國的收容所領養時簽的契約! 那份契約跟版上的切結書裡的條文相比難道就不嚴苛嗎? 那麼為何有人還是照簽?難道簽的人是腦筋忘記開機嗎? 何不針對國外的領養條件發表一下高見?? 關於你說的簽本票更是好笑! 你確定你提出這點是在推廣動保觀念? 觀念不同,跟你說再多都是浪費我的生命! 工作到晚上10點半才回來,我還是去休息去比較實際! 你就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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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01: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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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等級: 精靈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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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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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在 2009/09/11 01:02am 發表的內容: 讓貓養在戶外並沒有不行 也沒有人說讓貓在室外生活就是不愛貓 協議書的規定除了動保法的規定 還有是養貓的經驗跟過程 ...
你也知道法律不是在規範極端的情況 法不誅心 怎麼一份認養協議書就會是針對極端的虐貓狂來設計的? 出了個李xx,方xx,就可以把每個認養者都先視為可能的嫌犯 然後擴權至那種程度的條款嗎? 不講民法視為物不物 這種送養條文的精神,出發點就令人無法認同 更何況這根本就不是立法的一部份 名稱還叫做 [協議書] 何來協議? 自己也會拿掉那種懲罰條文部份 想必你也知道那種條文背後代表的殺傷力 參與擬文,但是自已拿掉不用 這是什麼樣的矛盾 最後,人性永遠是不可掌握的 條文寫得再多,也無法百分百保障貓咪如何做到送養者 [認定的安好]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送養者要讓認養人不安好,輕輕鬆鬆 這也是協議書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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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0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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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hgo
等級: 騎士
文章: 68
註冊時間: 2008-11-26
最近來訪: 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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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lithgo在 2009/09/11 02:41am 編輯] 法律的角度 : 該事主簽約不履行 該罰 從我的想法看: 誰叫他要簽那�合約 罰了應該 從觀感的角度看: 某貓壇討論串說要殺雞儆猴 要給他教訓 問題是教訓一定要10萬塊? 不能用志工或其他方式代替? 不是錢的問題? 某貓壇一位貓友說:志工是無償 所以不能折抵10萬 那...好吧 那就是罰10萬 結果後面討論到照顧一隻奶貓值不值10萬的時候 連一般打工工時都算進去了 那還算無償嗎? 怎麼算志工的付出都是錢 算別人償罪就不用錢? 10萬是不是重點???...當然是重點 從合約的角度來看: 送養方:你不簽 心裡就是會有鬼 不愛動物 領養方:為什麼糧食花的是我 照顧是我 辛苦是我 合約上寫了結果犯一個錯要花1萬 可能連錯還要陪五萬 ? 麻煩你每月都照寵物旅館每月付我錢 每月都跟你回報狀況 保證白白胖胖 死了賠你10萬 結論: 不要簽就沒事 簽了就別怨嘆他人 10萬不是重點 出事別怪10萬找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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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0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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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愛胖蝴蝶
最愛: 3個寶貝+外面浪浪
等級: 天使
文章: 1382
註冊時間: 2008-10-08
最近來訪: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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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尼當...搞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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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01: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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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等級: 精靈
文章: 196
註冊時間: 2009-07-26
最近來訪: 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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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1 02:38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aprilflower在 2009/09/11 02:17am 發表的內容: 收容所的貓狗不是中途的責任,也不是個人應該或是可以全擔的起來的! 如果硬要把救收容所的貓狗的全部責任擔在自己或是某個中途的身上! 那也未免太過沉重,要是因此把自己拖垮,那真是得不償失! 有多少能力做多少事? ...
我講過了啊 當別人動到自己的動物時,就是不愛貓,不尊重生命 別人家的流浪貓,就是他家的事,就跟我無關 有人說這是種責任嗎? 這是要全體愛貓愛動物人士都應該來承擔推廣的!! 怎麼別人的流浪貓就變成責任了 多好啊.....這種心態, 邊用這種心態來指責它人是不懂愛貓 然後自栩為只有我們才是愛貓,愛動物. 你們都不懂 台語俗諺: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 by 愛護小孩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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