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7 09:35am 發表的內容: 當事人適格是訴訟主體問題 根本和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兩個不同部分 你硬是要拉在一起 還誤導其他人認為阿貓阿狗在送養人拿回來 一方空白的切結書上簽名 就能有當事人適格地位去打官司 真是笑掉人大牙 要不要去翻一下專論的書或實務 不要再這裡繼續耗下去 你一定想要否認有說過這樣的話 但是你寫的東西 卻讓大家都這麼認為不是嗎 因為你總是用模擬兩可的文字在寫 不敢直接碰到這問題對吧 發動的名義人必須是協議或契約當事人 但是出庭進行攻防的卻不一定要是當事人本人 你已經重複我講過的話很多次了 換個方式再寫一遍你到底是什麼意思 表示同意嗎 我對此可是完全沒有疑義 是怕你不了解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7 09:35am 發表的內容: 有時間在這裡廢話 不如多為他們祈禱
下面引用由pilicat1在 2006/03/17 10:15am 發表的內容: 再怎樣不舒服 小橘就是要人家抱抱 昨天晚上衝去找小橘 他躺在診療桌上 ...
下面引用由janie在 2006/03/17 11:05am 發表的內容: 重點只是在於 要不要去做而己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6 07:06pm 發表的內容: 司法官們要是知道還有這麼多人對法院仍深具信心 我想他們一定晚上作夢也會笑 第二三個問題之前就已講很多次 勞凡莎莎再寫一遍出來 不知這次有多少人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