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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3: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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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
等級: 風雲使者
文章: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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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小賢在 2009/09/18 00:26am 發表的內容: 回溯到之前的寶路毒死狗的事件 後來的賠償也是根據狗狗的品種有不同的賠款額度 同樣程度的心痛 卻拿到不同的賠款 ...
有這種事? 太壞了,狗狗的生命也分品種? 俄羅斯藍貓是生命,土貓也是生命啊。 這是世界真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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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4: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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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ly0402
等級: 聖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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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5:19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2:23am 發表的內容: 何不就從你的版本的同意書作起 就把那些第九條開始的部份改成 [本同意書未盡之處,雙方皆同意依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辦理]
如果您說了半天的"道理" 是這麼簡單的幾個字 您何不徵求原著作者同意之後 修正做成您鼓吹了半天的 "貓論不該粗口"版本 認養協議書 然後轉寄給各大貓咪論壇送養中心流浪動物協會 順便還可以找找記者開發表會之類的 發表會主題叫做 "堅決抵抗惡劣罰五萬協議書 我替認養人討公道" 還可以請那三位見義勇為替程小姐出頭的律師來做見證 反正這年頭 律師跟記者都挺閑的 我想會更願意替您這種熱血青年幫忙 然後 看看有多少人願意相信您的"道理" 我想應該很多吧? 您不常常說您時時刻刻見到且注意著所謂的社會對認養動物的觀感 就讓您的"道理"來促進社會愛護動物的風氣 讓認養人們認養以後絕不對小動物們有任何不當的行為 建立安祥和平且充滿了愛的社會 快去快去~期待您的豐功偉業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3:01am 發表的內容: 動保法都規定得很好了 法官也只能依法辦理
唔? 我記得您自稱您是台灣人阿? 您所在地的動保法執行的很好?? 別騙我了 >皿< 你沒可能是台灣人 一定是日本人或是美國人或是其它國家吧? 持續這樣一直騙人騙下去是不好的喔 (別讓人家還要特地出來提醒你 做人要誠實 還有說話的時候要張開眼~ 否則很容易就會被人說您真是睜眼說瞎話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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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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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237321
最愛: 肥仔妞妞米樣玻玻跳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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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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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雅在 2009/09/17 11:59pm 發表的內容: 沒錯 我也一直在想這樣的事 若有現世報 我真的會很開心 ...
如果他逃避 你就不追究 只等現世報 是否讓這些人心存僥倖呢 大家都知道法律這東西很累人 很多人就是吃定這一點而耍賴 如果犧牲兩隻貓還不能讓動保觀念更前進ㄧ步 那事情是否又回到原點 如果他願意出來面對 我到認為可以放她ㄧ馬 如果她還是ㄧ直避不見面 就要追究到底 行百里半九十 雅 不要在最後放棄了 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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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8: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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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tachao
最愛: 可可妹 & 劉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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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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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好多天這個事件, 個人淺見, 希望雅能趕快把這個事件設一個停損點, 有的時候, 退一步海闊天空, 以退為進, 並不會代表我們輸了. 在台灣的社會, 講一句很現實又無奈的話, 那就是愛貓的人比不愛貓的人多太多了, 尤其是遇到要在人貓之間做抉擇的時候, 這種情況就更明顯了. 這個事件, 從一開始被記者下了如上標題, 就已經引起很多人的恐慌了(先不論這恐慌是否合理正確). 更何況, 雅與程小姐之間所各自講出的理由,坦白說,有一些都是在"灰色地帶"遊走, 也就是說,很難找出真正的"證據", 或是可以同時做出正,反二面的解釋. 如果雅現在放棄(希望大家不要轟我), 可能會收到不一樣的效果. 只要雅能秉持我個人以下的淺見: (1) 收手. 但是要說明收手原因....如: 事情引發至今,已造成很多人對貓咪&愛貓人的誤解. 但這並非中途初衷, 為了保戶更多的貓咪&愛貓人(團體),我們收手. (2) 表現自己的寬大&不與講不清的人再耗下去:....如: 本來只想對程小姐略施懲罰(類似的意思,但最好不要用懲罰,畢竟沒有一個人可以對另一人提出懲罰,除非法律上認定有罪), 但沒想到,程小姐完全沒有認為自己有不對之處....etc. 對於這樣的行為,再抗爭下去也無意義. 只會引來更多媒體的不實報導, 進而影響更多貓咪未來可能有的幸福生活. 對於這樣的人, 不論罰錢也好, 做義工也罷, 只要心態不改, 任何"懲罰"都無濟於事. (3) 中途的職責說明:....如: 每個貓貓之於中途, 就像孩子一樣, 關心是理所當然, 但是也有無奈, 畢竟, 每個孩子有每個孩子的命. 這個事件, 對所有中途都是一個教育, 讓中途們更知道, 未來要如何慎選貓咪的爸媽. (4) 身為貓父母對孩子的期待:...如: 每個父母都只能在孩子在身邊的時候,盡心為自己的還子著想, 但並不能控制她們未來的命運. 所以, 讓所有愛貓人士一起為失蹤的二隻貓貓祈禱, 用我們的念力, 讓那二個流浪在外的豥子能有好的命運. 而中途要把更多時間, 用來照顧更多的貓貓. 以上僅屬個人淺見, 如有不符大大們的期望之處, 請不要轟我, 因為我真的很害怕, 事件再不停止, 會讓很多想養貓貓的人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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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8: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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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tachao
最愛: 可可妹 & 劉小弟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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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SORRY!! 我上面打錯字了....我要說的是: 愛貓的人比不愛貓的人少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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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9: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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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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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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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只會讓他更逍遙 因為他不敢認錯 現在他也是會在背後說風涼話 告定他 他才能得所謂的教訓 兩隻貓的生命 十萬元我也不會和解 不知悔改的人 就算讓他付了再多的十萬元他也不會有悔意 就是要讓他得到法律的制裁 臺灣有了先例 未來會有更多人才重視動保這塊 我贊同肥麻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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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09: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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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麻
最愛: 養樂多*恰恰糖*Lu
等級: 法師
文章: 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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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因為這件事讓養貓的人卻步 這也算一件好事 去省思自己到底可不可以負責"貓的一生" 許多重視動保國家的團體 他們都是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核 才會讓認養人領養 而且更會定時追蹤家訪、電訪資料紀錄 為得是什麼 他們很重視送出去的貓狗是否過得幸福安好 如果只因為擔心這件事讓養貓養狗的人卻步 我倒是看得很開 曾經我看過一則國外報導 養狗的主人好幾天不回家 狗兒在陽台風吹日曬 沒水沒食物 鄰居通報動保團體來勘查 動保團體一開始會先敲門看是否主人有在、試圖聯絡屋主 但經過1.2小時,眼看狗兒病厭厭的 他們先通報警察,一會他們就直接找梯子上陽台 先餵飽狗兒、看是否有外傷 太虛弱的話先送至醫院 以上這些都是合法行為 如果在台灣就變成是侵權 國情差異 臺灣不進步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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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0: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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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fu
最愛: cafe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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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ungtachao在 2009/09/18 09:48am 發表的內容: 看了好多天這個事件, 個人淺見, 希望雅能趕快把這個事件設一個停損點, 有的時候, 退一步海闊天空, 以退為進, 並不會代表我們輸了. 在台灣的社會, 講一句很現實又無奈的話, 那就是愛貓的人比不愛貓的人多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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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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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等級: 精靈
文章: 196
註冊時間: 2009-07-26
最近來訪: 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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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1:1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5:13am 發表的內容: 唔? 我記得您自稱您是台灣人阿? 您所在地的動保法執行的很好?? 別騙我了 >皿< 你沒可能是台灣人 ...
沒有多打一點引來你們熱烈的回應 讓大家看一下你們這種愛貓人士的心態 有多熱情 ^^^^^ 我怕人家都以為養貓的人都像我們這樣 只會養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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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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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最愛: 大肚子小 虎
等級: 修羅王
威望: 6
文章: 112702
註冊時間: 20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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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2:23am 發表的內容: 的確是會判斷 何不就從你的版本的同意書作起 就把那些第九條開始的部份改成 ...
這真的就是不懂得人在說話了 一般來說會用到概括的用語 通常是前面已經有部分的約定 但是還有某些不足或是沒有預想到的狀況 才會用概括的形式來約定 沒有人會從頭到尾直接引用 合用的部份引用 不合用的部份何必要去適用? 不過事實上如果你自己有要用到這協議書 你要怎麼改都只存在你跟簽的人當中 這東西沒有版權你要怎麼簽相信大家都會尊重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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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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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等級: 精靈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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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5:1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tseng在 2009/09/18 01:10pm 發表的內容: 這真的就是不懂得人在說話了 一般來說會用到概括的用語 通常是前面已經有部分的約定 但是還有某些不足或是沒有預想到的狀況 ...
人類說話了,我知道我們都不是人 引用不也可以部份引用就好 更何況那種認養同意書上面不也寫著 14.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還是說是因為怕動保法裡面有什麼規定的地方讓某些愛貓極端者 不滿意,所以一定要用自己定的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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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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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23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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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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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個國家的水準來自於觀念與態度 觀念與態度的養成來自於個性 個性的養成來自於習慣 習慣的養成來自制度 制度的養成來自於懲罰 所以懲罰是不得不執行的方法 姑息足於養奸、足於混淆是非 所以不能輕言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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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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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ly0402
等級: 聖騎士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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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1:24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1:18pm 發表的內容: 人類說話了,我知道我們都不是人 引用不也可以部份引用就好 還是說是因為怕動保法裡面有什麼規定的地方讓某些愛貓極端者 不滿意,所以一定要用自己定的條款呢..........................
哇!! 非人哉說話了 , 我知道你真的不是人 眼睛不張開就只隨便引用自己想要的地方叫做瞎 還是說是因為動保法裡面有太多規定跟執行面可以讓某些人去鑽漏洞 當然感覺到相當滿意 ,所以一定要用堅持要跟著動保法的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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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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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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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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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1:18pm 發表的內容: 人類說話了,我知道我們都不是人 引用不也可以部份引用就好 還是說是因為怕動保法裡面有什麼規定的地方讓某些愛貓極端者 不滿意,所以一定要用自己定的條款呢..........................
在這之前我沒有想過你是不是人的問題 不過還是先當你是 但是你既然自己承認不是 我也不能幫你辯解 事實上我個人是對動物保護法不滿意 因為還不夠周延 同時協議書並沒有超過動物保護法的範圍 只是加上了私人間的約定 讓協議書只對領養人跟送養人生效 話說認為協議沒道理很可笑的 在知道原來裡面的條文跟動物保護法相關以後 又變的支持我們動物保護法 這樣其實也很好 但是請先弄清楚你到底要反對什麼 要反對的是簽認養協議書?? 還是反對送養人實行權利?? ps:中午時間有限...先來去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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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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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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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1:23pm 發表的內容: 哇!! 非人哉說話了 , 我知道你真的不是人 眼睛不張開就只隨便引用自己想要的地方叫做瞎 還是說是因為動保法裡面有太多規定跟執行面可以讓某些人去鑽漏洞 當然感覺到相當滿意 ,所以一定要用堅持要跟著動保法的條 ...
直接說因為我們很愛貓,所以我們有權利訂定自己想要的法條 叫認養人乖乖無條件遵守不就好了 叫別人要簽那種同意書的時候,就說 一個契約不是訂來讓人去違反的 講到一部法典的時候,就變成法律是訂來讓人去鑽漏洞的 這下我們又對那樣的同意書有更多的了解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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