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注意]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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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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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6/5/fepm.html

乍看之下好像對於動物福利有進步,可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有些疑問:

1. 為甚麼是由 "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 在審這個案子?好像牛頭不對馬嘴.......

2. 為甚麼是 " 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為甚麼不是 " 最高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多了一個 " 可 " 字給人無限的想像玩弄空間,舉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中就沒有 " 可 " 字,有沒有法律專家能解說一下?

擔心許多人努力催生的法條只是寫好看的........
clau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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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LAUD35在 2007/06/06 04:1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seanchen2007/06/06 02:50pm 發表的內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6/5/fepm.html
乍看之下好像對於動物福利有進步,可是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有些疑問:
1. 為甚麼是由 "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 在審這個案子?好像  ...

其實重點是在於經濟動物...雞或豬...宰殺須用人道待遇
而判決多久是由法官決定最多可處一年...初犯或無心則有可能變一個月或拘役或緩刑

其實法律是給法官裁判的依據...所以你舉例的那個也是最多兩年...最少就無罪...之類...

而在於經濟能委會所審議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動物寵物算是飼主的財產...沒有人動物不見會告小偷綁架吧...頂說是告竊盜...就像家中錢財被偷的意思一樣...
tammy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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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tammychai在 2007/06/06 08:18pm 編輯]

整個感覺漏洞很多啦~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內違返2次...這個空間還真大....

另外,修正第三十一條文新增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違反運送動物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七歲以上者陪同或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外,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這條是什麼@@
     我家貓也沒登記出生....跟誰登記???@"@
     這個條文最高也可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    實在感覺不出來虐待動物處一年有期是多好的罰責.....
hild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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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有個正面的開始!!
clau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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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ammychai2007/06/06 08:17pm 發表的內容:
整個感覺漏洞很多啦~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  ...----
另外這條是什麼@@
    我家貓也沒登記出生....跟誰登記???@"@
    這個條文最高也可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    實在感覺不出來虐待動物處一年有期是多好的罰責.....


絕對不是跟戶政登記...這法律的確漏動很多...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有蓄意要傷害動物的人....這罰則實在太輕

主要還是要有人願意檢舉...警察不吃案才可以
愛喵的好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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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也算是一種嚇阻作用吧~~~
雖然我對那個"可"字也是有一點意見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意思是說只要懂法律的人,可以脫身的人
就不適用這條法規了嗎???
到頭來,又被那些法律人擺了一道不是嗎???
Mel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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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重點是根本沒有執法者=.=
台灣警察才不會管這個哩!應該要成立個專責動物警察..
mike9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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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立法院根本不重視這個事情
五年兩次才處一年有期徒刑
根本就太少了    他們只知道怎麼保住自己的地位
常常忽略寵物們的心聲
真是太可惡哩!!!!
難道寵物就不是一個生命嗎?
難道他們都沒權利嗎?
我們只希望這些政客能知道我們的心聲
能夠落實保護寵物得種種法律
不然    我們無法永遠安心
我們真的希望不要再有虐待寵物的事情發生了
風鳴紫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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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風鳴紫翼在 2007/06/23 07:43pm 編輯]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只要有錢誰都告不了你
一年根本就太短了
這種人渣最少也得關個5年
說難聽一點~通過這條法例只是在做秀而已
完全沒任何實際意義
你想想要是法庭上審案的法官也是人本主義者根本不把動物生命看在眼裡
那判決會是怎麼樣
sk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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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秀+1.....
不知道哪裡聽來的:好像1年半以下的刑期都可用罰金替代掉.....
如果是真的 那就算虐待動物處一年以下 有錢的一樣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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