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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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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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桃園狗妹在 2009/09/07 08:3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7 08:18pm 發表的內容:
法院判了嗎??? 我漏看了一段?????
我記得只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完成
雖然效力等同法院 但是調解'是雙方協調
但跟法院判給程小姐是不一樣的吧


嘿嘿~不告訴妳我也有看到判決書哈哈~想看嗎?ㄏㄏ

程小姐她自己都答應賠十萬了~但去年到現在8/30她付多少錢?NO付錢

有誠意解決嗎?看不到ㄟ

出庭對自己反駁有力的她都懶了

現在說多有誠意我看算了吧

住楊梅到桃園開庭替自己爭取權利很難嗎?

法院都判下來說再多有咪用ㄚ

補充一下那份調解書當場兩造當事人都有朗讀或交付閱覽並無異議唷~

程小姐可能有失憶症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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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久的貓論,前陣子註冊
不過這件事我想提醒所有的認養人...

不要以為認養不用花錢所以隨便棄養
也不是去寵物店花錢買貓就可以隨意放走.....品種貓也時常有走失或棄養的
養了寵物會吃喝拉撒睡也會生病也會老,這是一個責任
不會因為花較多的錢買貓咪,就可以不必負責


對那位認養人有點想法:
有空在那邊找媒體訴苦自己為了貓要賠10萬塊
不如調整一下自己不想養就丟的心態
簽約是合意,我想這邊沒啥問題,沒人拿刀押著你簽,而你也不是未成年
既然你要找人幫你簽了,請自己負責,因為契約是針對認養人
調解委員會只是做私下協調,不是拿來做為拖延的手段
離職烙跑只突顯你不負責任的心態而已

養貓真的不要三分鐘熱度
阿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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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調解成立,再拿去法院公證,
就等同法院判決囉∼
pol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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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幾天沒上嚕
一上 就好多訪客在歡迎我說 QQ
見鬼嚕 哪裡來的那麼多訪客 跟剛註冊的人
實在真好奇....

請問一下 這些訪客大大 跟剛註冊的大大們
你們是對這10萬元興趣比較大?
還是對那2個被遺失的小寶貝興趣比較大?
我在想.... 應該是對那『10萬』興趣比較大吧!!
假如今天是遺失後 沒有論及賠償高達『10萬』
就算有登報 有新聞報導....
應該你們興趣不大才對吧!!

關於遺失貓咪的人 我只能說....
知法犯法 明知故犯 實在不應該呀~~~
嘖!!  嘖!!
生命用錢換的回來嗎?
我想答案大家都知道
人的命是命  貓的命就不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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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在知道貓咪都不見了是在半年後
本來我還沒有很生氣
只是很傷心
請對方帶我到貓咪不見的地方試圖尋找看看有沒有找回的機會
貓咪不見得地方是一個很黑很黑的防火巷
我大白天去啥都看不到
認養人說兩隻貓咪在那邊前3天都還有在叫
後來就沒聽到貓叫聲了
他說他天天回去找

那麼黑到不行的防火巷
我問他有拿照明設備看看貓躲在哪邊嗎?
黑的地方燈一照貓眼就會閃閃發亮
很容易發現貓咪的
他回我說:他沒想到拿手電筒
那麼
黑漆嗎嗚的地方他說天天去找
你相信嗎?
天黑都會知道要開燈
去找貓沒想到拿手電筒
這......我很難說服自己相信

接下來
我問他怎麼沒有去借誘捕籠來抓
他也回我;他沒想到
我.....

最後
我問他
為什麼沒有馬上通知我
貓咪前3天都還在的耶
他也說:沒想到要通知我


以上
我很想很想相信他是真的很擔心貓咪的安危
但是
我實在是無法說扶我自己相信他真的有去找
貓咪在那邊叫了3天
這3天
一定可以找回來的
他做了什麼?
什麼都沒做
所以第4天
貓咪就再也沒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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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阿泥2009/09/07 08:38pm 發表的內容:
據我所知,調解成立,再拿去法院公證,
就等同法院判決囉∼

已經確定了
所以我已經可以到稅捐處調出他所有動產不動產及稅籍資料了
現在就差我去法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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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調委會時
委員確實有幫他求情
說他年輕可能不知道事情哪麼嚴重
我當著委員的面前
問他
你自己當過中途送過貓
點頭
那你有沒有請認養人簽切結書
點頭
那你有沒有要求認養人必須在6個月大時將貓咪結紮
點頭
那麼你自己為何沒有做到
默.....
聽完以上
委員就靜靜不敢再為他講任何話了
因為確定他「明知故犯」
他不是不懂
他自己送貓都要簽協議書的
所以他很清楚裡面的條文
他說他不是很清楚
我確認
我當初是「一條一條」說明給他聽的
他自己送貓簽的協議書也是這一份
他說他不清楚......有失憶症還是說謊咧?

也許有人會說
這樣誰還敢認養流浪動物

我只想說
是這樣誰還敢送貓送狗吧
阿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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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2009/09/07 08:46pm 發表的內容:
已經確定了
所以我已經可以到稅捐處調出他所有動產不動產及稅籍資料了
現在就差我去法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給你鼓鼓掌∼加油
亮亮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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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樣不負責任的人
一定要給點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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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要出門了
謝謝大家的關心
事實
他知我知天知地也知
我只關心貓咪的幸福
我只自責我瞎了眼親自把這兩隻貓咪推入地獄
至於他該負責的
法律已經裁定了
切結書有沒有效
都已經裁定了
還需要討論嗎?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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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絲嘉小姐(或先生)
請問
台灣的法律中
哪一法哪一條有規定
送(出)養的小孩
親生父母無探視權的?
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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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雅要一起送貓去幸福的家囉~~~~哈哈

還不是有人願意簽認養切結書認養貓~


又沒人逼你們簽簽任何切結書前都要條一條看清楚有意見要提出來不事嗎?

都是成年人囉要對自己負責ㄚ
jean7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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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惡人先告狀.....
我想應該再找過別的媒體來踢爆這位程小姐跟她的記者朋友
讓大家知道事情的真相
要不然媒體大篇幅的報導 " 認養貓遺失賠10萬 "
這樣的字眼看了會讓人對認養感到卻步
也會讓所有中途的愛心都被扭曲醜化了
不只對雅不公平而已
對任何一位盡心盡力在照顧貓的中途們來說都是一種傷害
所以我覺得一定要站出來反咬她們一口
把實情說出來
讓大家把焦點放在中途是如何成為貓的守護者並保障牠們的權益
而不是模糊了焦點
讓大家把愛心跟金錢連在一起毀了當初的美意
不管如何總之那篇報導非常的不公正讓人看了很生氣
也請那位記者發揮妳的 " 職業道德 " 將正面的事報導出來
不要在文字上賣弄心機謝謝 !!!!!!
yufe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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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我是今天才看到這則新聞,在某個論壇看到有人連接〔真相〕。
才知道這原來的整個事情的始末是如何的。

事實上在我剛看到這新聞真的嚇一跳,十萬元??會不會太多點了呀??
單憑某方面一言之詞,真的會誤導普通人。
可是在我看過大家留言時,確實十萬元罰金能嚇阻一時興起的人認養,也能讓基構添加些設備。

十萬元,對有小錢人來說或許有些心疼而已,能再賺回來。
十萬元,對沒錢者來是筆不小的可觀數目。

但卻無法改變想要棄養動物的人想法。


為什麼不把罰金改成勞動服務呢?
讓那些棄養動物的人假日時去流浪之家照顧那些被棄養後帶回來動物。
幫動物洗澡,幫受傷的動物擦藥等等之類的。
讓那些人看到動物被棄養後的樣子,希望能激起憐憫之心改變想法。

我個人覺得這樣子的作法會比罰錢來的好。

錢乃是身外之物,是可大也可小。
就算罰金繳了之後,真的可保證下次不會再棄養了嗎?

所以還是要改變棄養者的想法和心態,才能杜絕不會再有棄養動物的出現。

謝謝看完我的留言,希望我以上的建言能被大家接受。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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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認養同意書的作用不在於擴張送養人的監管權力
而是在現今動保法有所不足的背景下,最低限度保障動物的權利

雖然對法律不是很了解,可覺得儘管現在表面上有動保法,但離實際執行還有一段差距
譬如說晶片制度無法落實
譬如說處分過輕加上虐待╱棄養的難以舉證
導致一般大眾對於動物生命根本不痛不癢
如果公權力有辦法達到像動物警察那樣,有較高的執行權跟處分權去監督跟處理動物相關案件
我想中途很樂意將職責拱手相讓
但現實就是動物仍被視作人的「所有物」而非生命
今天兒童走失(而危及生命安全),父母都有可能被控告疏忽照料的罪名,更何況是惡意棄養
但失職的認養人往往不把寵物走失當一回事 (像物品一樣丟就丟了)
更惡劣的是,有時虐待致死╱惡意遺棄還謊稱走失,就是吃定難以舉證的弱點 (譬如說某木柵認養人)
以致於中途在動保法外還要再擬一張協議書,然後浪費時間精力去作事後追蹤,確保動物沒有遭到虐待或棄養

我覺得認養人當初會簽下和解書,想必也是於理有虧 (照雅的說法真的是丟了就丟了,找都沒找!!!)
如果自認無愧於心,愛心認養反遭懲罰,應該據理力爭、請房東出面說明,甚至交由司法判決,怎會輕易認賠十萬元?那畢竟不是一筆小錢
托詞說「不想跑法院」而同意賠償十萬元和解
結果因無力償還而辭去超商工作,豈不是空出跑法院的時間?
就算薪水低微,也可每月三千五千的分期攤還,辭職後沒有收入不就更不可能償還?
種種說詞作法不是前後矛盾嗎?

結論就是丟了貓沒誠意去找
簽了和解書沒誠意償還
只知道找媒體爆料想製造輿論打壓送養人
(而媒體也無知的隨之起舞了。。。真可悲)

在鼓吹保護認養人權利的同時,也請想想如何保護動物的權利。
某某偉人說過"從一個國家對待動物的態度,可以判斷這個國家及其道德是否偉大與崇高"
如果還持續將動物視作"物"。。。台灣顯然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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