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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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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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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小賢在 2009/09/18 00:11am 發表的內容: 我覺得標題"走失兩隻貓"原本就是一個錯誤 一般人都是只看標題的 會以為領養人"不小心讓貓跑出去" 我自己在噗浪寫這件事情才不用"走失"這兩個字眼 ...
贊同! 因為一開始程女就謊稱是走失的, 媒體也這麼報導出去, 很多人就因此認定中途逼人太甚, 把動物看得比人重要, 逼得一個年輕小姐走頭無路... " 不要為了這種人而傷害了千萬的貓狗..." 那麼放過了一個惡劣的人, 讓更多的人覺得切結書簽了也無所謂, 就可以隨意棄貓, 那誰又要來承擔後果? 放過一個人, 就會讓大家的觀念比較好, 就更願意認養動物嗎? 就更尊重生命嗎? 那些把此事拿來閒磕牙的人, 本來吃了一頓飽飯過後就不會再關心此事, 為了給" 這種人 " 好一點的觀感, 還真是不必!!! 一個人犯罪, 不是他自己的事, 周遭的人都有責任, 沒有夠多的人及時告訴他 不該行為不正, 教他煞車。 不管這一罰是不是能讓程女了解自己的錯, 那是不可免的。 誰都不要用" 大眾觀感 " 的大帽子來扣在這件事情上 她們兩人之間簽定了一樁合約, 毀約的人不就該罰嗎? 受罰者在賠償上有困難, 彼此再另議償還的辦法 劉小姐沒有不給別人路走 但對方把自己弄得臉面不值, 是她自己的問題 外人對此可以產生自己的看法 但沒有任何介入點 雅沒有站不住腳, 也一直給人留餘地 想要把此事轉述給別人聽 最好把是非曲直講清楚 我從事語言教學, 對話語傳達不清楚一事最為感冒 事理說不明白, 那不如不講 講亂了又不負責 乾脆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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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1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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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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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iaru在 2009/09/17 11:44pm 發表的內容: 唉... 所以說啦 您之前質疑的認養同意書的問題 中途們消極至極的想法 ...
有啊,當然有看到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嘛 全國的流浪動物的退認養潮或是無人認養,跟小小的中途有何關係 我們只能顧好我們手上的動物,這就是愛貓啊 這回答,我有看到啊 至於 [那種] 認養同意書 我還在等那位參與擬文,但是 [對於罰則部份不予認同,同時因為個人有能力處理而沒把它放上自己使用的同意書] 的大老多多分享當年的佚事,我也好幫忙重點節錄一下,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動保法都明文規 定的事情,是有很多原因一定要請你再親筆劃押一次的 如果你有看到,我前面還幫忙把民法252條也節錄出來了不是嗎 請大家寬心,絶~~~~~~~~~~~~~~~~~~~~~~~~~~~~~對不是寫個五 萬就真的是一定要你吐五萬的 講到這裡,不禁感受到邏輯的思潮 就來為[那種]認養同意書打一下它運作的模式 1.你簽了不一定會被告 (只要你能證明你善盡應有的職責跟表示一定的誠意) 2.真的被告了不一定會成立,因為還有舉證的問題 (當然你也要能證明自己已為相當之作為) 3.真的被舉出證明了不一定一隻五萬,因為法院會酌情量刑 (所以五萬也不用問是怎麼來,其與物之取得成本有何比例可言,因為只是方便計算,只是給法 官參考嘛) 4.結論: 請大家都不要害怕,放心的簽下去認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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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11: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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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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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chungsp在 2009/09/17 09:23pm 發表的內容: 納認養同意書 結姐妹誼 死生相託 吉凶相救 福禍相依 患難相扶 外人亂我論壇者,視同意書,必殺之! ...
這位大大~~請多爬文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這是一個論點不清楚、三不五時模糊焦點、提不出論點就只會打嘴砲、重傷貓論只會搞民粹的XX寫的 他跟貓論的我們是極度的不同 我無法代表貓論的所有人,但是我在這裡接收到的訊息,一直都是 大家愛貓作法大不同,請相互尊重,但一切利益、權益請以弱勢的貓兒為主 動物的生命也是命,本應平等、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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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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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ax-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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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0:56am 發表的內容: 有啊,當然有看到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嘛 全國的流浪動物的退認養潮或是無人認養,跟小小的中途有何關係 我們只能顧好我們手上的動物,這就是愛貓啊 ...
就叫你安靜點 不要再講一些引起公X的話了(X為不雅字,恕用X表示) 還有 希望9/19凌晨後,就可以不用再跟您打嘴砲了 如果您問為啥是9/19之後?您可以看看農曆日期 您要記得關門的時間 別錯過囉 很多地方可是不歡迎該回家而不回家的人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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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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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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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hiaru在 2009/09/18 01:15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0:56am 發表的內容: 有啊,當然有看到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嘛 全國的流浪動物的退認養潮或是無人認養,跟小小的中途有何關係 我們只能顧好我們手上的動物,這就是愛貓啊 ...
唉唉唉... 我從來沒寫過上面你說的那幾行字的答案 不知道你是怎麼腦內練成出來的orz 就某方面來說 你真的是很厲害orz 好了 我大概知道你到底要表達些什麼了 既然不能接納我的分析 那我也只能說 我們的想法不同囉^^ 給雅 我個人也覺得 到此階段就行了 你該做的 該澄清的 該聲明的 該退讓的 都已經做到了 剩下來 就讓程小姐自己去好好的思考思考這整件事吧 就算她要繼續鴕鳥逃避 也是她個人的問題了 碰到事情只會逃避不負責的 以後會吃虧的也是她 並不是你^_^ 所以~ 加油吧^_^ 很多貓兒還需要你~ 有緣的話(如果我回台灣生活的話~XD) 真的很想跟你認養貓兒^^ 加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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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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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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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chungsp在 2009/09/17 11:42pm 發表的內容: 雅如果你真的這樣作,那我敢保證程小姐一定會有大動做的記者會,並不是每個記者都站在你這邊,一旦你強行執行要程女賠出這筆錢那不管你願不願意事情就是沒有結束,在一波的記者會,你知道嗎在我周遭所有的父母長 ...
如果雅在執行時也是情緒化言論、表情,確實容易讓記者有機可趁 這件事情確實要仔細楚哩,但不代表不能做 如果雅在強制執行時,還開記者會,那確實觀感不好 不然默默執行,等對方自己再把事弄大,那雅的立場就不同 台灣是個有趣的地方,處理事情的原則是情理法,不是說有人情就不顧法律 相反的在執行法律時,千萬要記得放軟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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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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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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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iaru在 2009/09/18 01:10am 發表的內容: 唉唉唉... 我從來沒寫過上面你說的那幾行字的答案 不知道你是怎麼腦內練成出來的orz 就某方面來說 ...
我也沒說是你打的 只是你剛好引用我的文,我就當作你是在問我,我回答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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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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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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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程小姐找律師或向各地政府法扶中心聯絡,不要"懶"!!帶著妳的契約去找法扶的義務律師,契約效力問題找專業的幫你看比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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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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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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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0:56am 發表的內容: 有啊,當然有看到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嘛 全國的流浪動物的退認養潮或是無人認養,跟小小的中途有何關係 我們只能顧好我們手上的動物,這就是愛貓啊 ...
不要再廢話啦~~這種廢話你要說幾千次?? 去做統計,不然只是個人猜測 不然我也可以說,現在丟貓的都是以新聞當藉口,實質上早已有惡意棄貓之意圖 記得不要笨到寫 選項1你是為新聞事件而不敢再養貓?? 選項2你是為沒錢?? 選項3你是因為貓不可愛,而決定丟到收容所?? 這種問卷設計不但無效,還顯得可笑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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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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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e
最愛: 喵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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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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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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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1:14am 發表的內容: 我也沒說是你打的 只是你剛好引用我的文,我就當作你是在問我,我回答一下囉
照這樣說來 其實我寫的那串分析 你大概也沒看囉~XD ネゃ~沒差了 我已經把我的想法及分析都寫出來了 有看 並且能認同的 我很高興 不認同的 我尊重每個人不同的意見^_^ 最後希望所有的貓兒們 能夠幸福 (這是我每天都在樓下的神社祈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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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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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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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0:56am 發表的內容: 至於 [那種] 認養同意書 我還在等那位參與擬文,但是 [對於罰則部份不予認同,同時因為個人有能力處理而沒把它放上自己使用的同意書] 的大老多多分享當年的佚事,我也好幫忙重點節錄一下,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動保法都明文規 定的事情,是有很多原因一定要請你再親筆劃押一次的
我不是很懂耶 前面也一再的說 我不認同並不代表他不好 認為領養同意書有問題的好像不是我耶??? 至於為什麼動物保護法有規定的事情要拿來當作條件再簽一次同意書 這問題有這麼困難嗎? 動物保護法是公法的權利 基本上執法的機關一定是公家單位 把中途認為有用的部份化作私人間的約定 讓法令不一定要由公家機關執行公權力 而讓送養人有主動主張權利的機會 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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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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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ax-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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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在 2009/09/18 01:22a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再廢話啦~~這種廢話你要說幾千次?? 去做統計,不然只是個人猜測 不然我也可以說,現在丟貓的都是以新聞當藉口,實質上早已有惡意棄貓之意圖 記得不要笨到寫 ...
QQ 妳把粗口貓想法的三個選項都講出來了啦 這樣她會哭的 萬一她用更丁丁的選項去做問卷怎麼辦? 她真的無法理解妳說的"可笑"在哪 不要這樣高估她啦 如果她真的懂的話 就不會一直在這邊PO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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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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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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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8 1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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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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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vivianle在 2009/09/18 01:20am 發表的內容: 建議程小姐找律師或向各地政府法扶中心聯絡,不要"懶"!!帶著妳的契約去找法扶的義務律師,契約效力問題找專業的幫你看比較準!!
+1 一看就知道是支持對方,與我不同派 但是好歹終於有人提出個有建設性的實質作法 而不是在這裡當大白或是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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