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感謝所有參予的朋友~未來的路有你同行,新動保絕不是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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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17 06:07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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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50145219號 林先生您好, 您致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電子信箱建議為達防範犯罪目的,將虐待動物者認定為精神疾病患應強制鑑定與治療一案,經陳轉本會說明如下: 一、您所提示諸多研究案例顯示,大部分連續殺人犯都有虐待動物的傾向,該等研究報告對本會修正動物保護法工作甚為重要,本會已錄案並將針對虐待人強制接受精神治療,其所涉法令面、執行面等方面予評估作為修法之參考。 二、另您建議動物保護法增列動物緊急避難條款一節,本會亦認為確有必要,並業已納入本次該之重要修正條款,期更能符合照顧動物福利之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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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動保法已有新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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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15 04:43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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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尊重生命的教育課程講習與行為矯治的強制規範,這個對施虐者也有嚇阻的作用,當初農委會給我的回復: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收)文日期:95年8月10日 發(收)文字號:防檢一字第0951423320號 您好: 關於您95年8月3日來信建議將虐待動物者認定為須強制鑑定或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乙案,事涉動物保護法,故已將您的來信轉請本會畜牧處(電話:02-23124098)處理。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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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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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6 12:29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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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冰豆花在 2006/08/04 03:22am 發表的內容: 我講一下懲罰方尚文這個兇手的方案。 各位覺得有道理的話,可以無限幫我轉貼、轉達。 因為本網站太多文章,我霧煞煞,不曉得從哪裡切入討論才恰當。 在此我署名冰豆花(又名大燒餅)。以下: ...
我是法律系畢業的,但我不是律師, 我覺得方尚文故意在愛貓網站公佈虐貓畫面,確實是很慘忍, 我認為他是故意造成各位愛貓人的痛苦,或者是有不確定故意, 也就是說他主要目的應該是發洩壓力,但他可能知道會造成別人的痛苦,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一般的案例,譬如車禍死亡者的家屬或是受傷者, 可以向肇事者求償數十萬到上百萬的精神撫慰金, 通常原因都是車禍永久後遺症造成心裡傷害, 目前應該還沒有愛貓者因為虐貓畫面而求償。 建議開版者應該請心理醫生做診斷, 從學理的角度,把心理傷害的程度評估出來,這樣才能在法院求償, 然後拿醫生的診斷報告去問律師, 或者是拿國內外曾經研究過愛物動物者看到類似畫面的傷害報告來補強也可以 台灣的律師費民事訴訟一個審級五萬, 我覺得這個訴訟一打下去,即使勝訴法院不可能判賠太多錢, 訴訟成本是拿不回來就是了 建議開版者先找心理醫師評估心理傷害到什麼程度, 再找個對這種案子有興趣的律師研究, 還有現在法院可以自己選法官,選一個愛貓的法官來判也是可行, 不過對方可以不同意就是了 我看到的賠償標準: 1.傷害留下之腿部傷疤使原告不敢再穿著短褲,對女性心理上造成極大之影響→10萬 2.本次車禍計兩次住院共122日→15萬 3.殘障、壞死性筋膜炎後遺症、周邊神經病變及右下肢肌肉萎縮等疾病→60萬 所以方尚文公佈虐貓畫面造成個人的精神損害,真的不容易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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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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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6 12:29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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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冰豆花在 2006/08/04 03:22am 發表的內容: 我講一下懲罰方尚文這個兇手的方案。 各位覺得有道理的話,可以無限幫我轉貼、轉達。 因為本網站太多文章,我霧煞煞,不曉得從哪裡切入討論才恰當。 在此我署名冰豆花(又名大燒餅)。以下: ...
我是法律系畢業的,但我不是律師, 我覺得方尚文故意在愛貓網站公佈虐貓畫面,確實是很慘忍, 我認為他是故意造成各位愛貓人的痛苦,或者是有不確定故意, 也就是說他主要目的應該是發洩壓力,但他可能知道會造成別人的痛苦,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一般的案例,譬如車禍死亡者的家屬或是受傷者, 可以向肇事者求償數十萬到上百萬的精神撫慰金, 通常原因都是車禍永久後遺症造成心裡傷害, 目前應該還沒有愛貓者因為虐貓畫面而求償。 建議開版者應該請心理醫生做診斷, 從學理的角度,把心理傷害的程度評估出來,這樣才能在法院求償, 然後拿醫生的診斷報告去問律師, 或者是拿國內外曾經研究過愛物動物者看到類似畫面的傷害報告來補強也可以 台灣的律師費民事訴訟一個審級五萬, 我覺得這個訴訟一打下去,即使勝訴法院不可能判賠太多錢, 訴訟成本是拿不回來就是了 建議開版者先找心理醫師評估心理傷害到什麼程度, 再找個對這種案子有興趣的律師研究, 還有現在法院可以自己選法官,選一個愛貓的法官來判也是可行, 不過對方可以不同意就是了 我看到的賠償標準: 1.傷害留下之腿部傷疤使原告不敢再穿著短褲,對女性心理上造成極大之影響→10萬 2.本次車禍計兩次住院共122日→15萬 3.殘障、壞死性筋膜炎後遺症、周邊神經病變及右下肢肌肉萎縮等疾病→60萬 所以方尚文公佈虐貓畫面造成個人的精神損害,真的不容易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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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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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6 12:06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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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i1192000在 2006/08/06 00:48am 發表的內容: 請各位貓友.. 在別的網頁發表"動保法修法"的文章時....請布飢痤o現多數有養寵物的人都不了解動保法...我剛剛在鸚鵡的論壇裡發表文章.. 有鳥友回應...""動保法""是你們虐貓人的貓? ...
建議各位貓友,在推動立法時,最好拿出醫學或是犯罪心理學的相關文獻,證明虐待動物和暴力犯罪及連續殺人犯有密切關聯,否則那些平常把動物當畜生的人,是無法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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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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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6 12:06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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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i1192000在 2006/08/06 00:48am 發表的內容: 請各位貓友.. 在別的網頁發表"動保法修法"的文章時....請布飢痤o現多數有養寵物的人都不了解動保法...我剛剛在鸚鵡的論壇裡發表文章.. 有鳥友回應...""動保法""是你們虐貓人的貓? ...
建議各位貓友,在推動立法時,最好拿出醫學或是犯罪心理學的相關文獻,證明虐待動物和暴力犯罪及連續殺人犯有密切關聯,否則那些平常把動物當畜生的人,是無法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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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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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2:36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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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議警政署和醫師公會,將虐待動物者認定為須強制鑑定或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 正本:警政署信箱 副本: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為達預防犯罪之目的,建議將虐待動物者認定為須強制鑑定或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 說明: 一、「美國學術界對虐待動物與家暴的相關性有深入的研究。透過案例的統計,「虐 待動物」與「虐待人」二者有相關性。大部份的連續殺人犯多有虐待動物的紀 錄。值得注意的是,虐待動物和虐待兒童也有顯著的正相關性。」 http://news.lib.ntu.edu.tw/?p=952 二、心理病態人格與犯罪之研究 「茲再引用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心理異常診斷與統計手冊」(DSM-Ⅲ-R)之認 定標準說明之,其臚列反社會人格之意涵如下(林天德,民82):(7)暴力虐待動 物。」 http://webtwo.wtps.tp.edu.tw/~t1/profile11.html 三、「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也證明:兒童時期虐待動物與成年後犯罪有極大的相關 性。」 http://%20www.cas.cn/html/Dir/2006/05/09/0142.htm 四、「大量犯罪心理學研究證明,對人的暴力犯罪由對動物的暴力開始」 http://www.cpetc.org/10/200641310306.asp 五、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六、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動物為主人之財產,對他人所有之走失動物施虐,可能構成刑法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此時警察或其他人為避免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應可強制進入施虐者住宅,將被虐動物另行安置,原則上若只是入屋查看,或是帶走被虐動物,應不致造成施虐者權益受損。 參考法條: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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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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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2:36 P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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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議警政署和醫師公會,將虐待動物者認定為須強制鑑定或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 正本:警政署信箱 副本: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為達預防犯罪之目的,建議將虐待動物者認定為須強制鑑定或治療之精神疾病患者 說明: 一、「美國學術界對虐待動物與家暴的相關性有深入的研究。透過案例的統計,「虐 待動物」與「虐待人」二者有相關性。大部份的連續殺人犯多有虐待動物的紀 錄。值得注意的是,虐待動物和虐待兒童也有顯著的正相關性。」 http://news.lib.ntu.edu.tw/?p=952 二、心理病態人格與犯罪之研究 「茲再引用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心理異常診斷與統計手冊」(DSM-Ⅲ-R)之認 定標準說明之,其臚列反社會人格之意涵如下(林天德,民82):(7)暴力虐待動 物。」 http://webtwo.wtps.tp.edu.tw/~t1/profile11.html 三、「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也證明:兒童時期虐待動物與成年後犯罪有極大的相關 性。」 http://%20www.cas.cn/html/Dir/2006/05/09/0142.htm 四、「大量犯罪心理學研究證明,對人的暴力犯罪由對動物的暴力開始」 http://www.cpetc.org/10/200641310306.asp 五、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六、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動物為主人之財產,對他人所有之走失動物施虐,可能構成刑法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此時警察或其他人為避免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應可強制進入施虐者住宅,將被虐動物另行安置,原則上若只是入屋查看,或是帶走被虐動物,應不致造成施虐者權益受損。 參考法條: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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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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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11:50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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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翡翠貓的法律意見:美國研究連續殺人犯多有虐待動物的紀錄 http://news.lib.ntu.edu.tw/?p=952 「美國學術界對虐待動物與家暴的相關性有深入的研究。透過案例的統計,「虐待動物」與「虐待人」二者有相關性。大部份的連續殺人犯多有虐待動物的紀錄。值得注意的是,虐待動物和虐待兒童也有顯著的正相關性。」 假如有醫學或心理系背景的網友願意找更多的資料,那麼我們將可以說服警察,把嚴重虐待動物者,依精神衛生法強制送醫治療。 而且精神衛生法第22條提到「傷害行為」,並沒有說一定是對人 至於說有貓咪在內湖走失的失主,拿出和施虐貓咪類似的照片,證明兩者有相似度,然後請求警察入屋搜索,目的是為了維護財產權並防止刑法損毀罪發生,我認為這是可以試試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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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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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11:50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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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翡翠貓的法律意見:美國研究連續殺人犯多有虐待動物的紀錄 http://news.lib.ntu.edu.tw/?p=952 「美國學術界對虐待動物與家暴的相關性有深入的研究。透過案例的統計,「虐待動物」與「虐待人」二者有相關性。大部份的連續殺人犯多有虐待動物的紀錄。值得注意的是,虐待動物和虐待兒童也有顯著的正相關性。」 假如有醫學或心理系背景的網友願意找更多的資料,那麼我們將可以說服警察,把嚴重虐待動物者,依精神衛生法強制送醫治療。 而且精神衛生法第22條提到「傷害行為」,並沒有說一定是對人 至於說有貓咪在內湖走失的失主,拿出和施虐貓咪類似的照片,證明兩者有相似度,然後請求警察入屋搜索,目的是為了維護財產權並防止刑法損毀罪發生,我認為這是可以試試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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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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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11:09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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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翡翠貓的法律意見探討: 翡翠貓說的應該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才需要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但是在一般的日常生活,據我找資料的結果,只要通報警察機關,警察過來看,認定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就可以強制送醫,我想既然會虐貓,那麼依照社會常識,極有可能會傷害自己或他人,而且虐貓應該算是傷害行為吧!重點是這是警察認定的,警察應該有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要不要強制送醫。 至於刑法第24條,虐貓人自己在網站上承認還有其他貓咪,那麼就應該可以請警察協助進入屋內,反正網友只是進去看一看有沒有其他貓咪,對虐貓人並沒有任何權利損害,我想應該不會有什麼後遺症,重點是只要警察願意協助就好了,當然最好是有人的貓咪在內湖失蹤,由失主出面來請求警察協助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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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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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11:09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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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翡翠貓的法律意見探討: 翡翠貓說的應該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才需要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但是在一般的日常生活,據我找資料的結果,只要通報警察機關,警察過來看,認定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就可以強制送醫,我想既然會虐貓,那麼依照社會常識,極有可能會傷害自己或他人,而且虐貓應該算是傷害行為吧!重點是這是警察認定的,警察應該有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要不要強制送醫。 至於刑法第24條,虐貓人自己在網站上承認還有其他貓咪,那麼就應該可以請警察協助進入屋內,反正網友只是進去看一看有沒有其他貓咪,對虐貓人並沒有任何權利損害,我想應該不會有什麼後遺症,重點是只要警察願意協助就好了,當然最好是有人的貓咪在內湖失蹤,由失主出面來請求警察協助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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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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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9:47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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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各位法律上的意見 我也是法律系畢業,也是在公司擔任法務,我為法律系出了這種人感到遺憾,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我建議各位下次可以對施虐者主張相關法條,並請警察和義務律師協助 建議各位愛貓者,下次遇到施虐者拒絕警察進入, 假如已經確定屋內有施虐行為 (一)請向警察主張精神衛生法,施虐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8/3蘋果日報報導應該接受治療), 有傷害行為,或是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讓警察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二)不然可考慮主張刑法第24條,鑒於屋內可能有走失的寵物,而寵物在法律上為主人的 財產,施虐者假如施虐將構成刑法第354條損毀罪,各位雖然並非走失寵物的所有人,但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是可以嘗試請求警察強行進 入屋內,另外安置屋內的貓咪。 (三)最好帶律師前往,各地法律扶助會都有義務律師 (三)另外各位在前往失虐者住處前,也可以說服警察,以懷疑屋內有刑法第354條損毀罪犯罪事實,透過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不過以上這些法律意見都是我個人的推論,警察和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些見解,大家可以跟認識的律師多討論,至少這會比目前只能靠動物保護法罰五萬塊來的有效, (四)長遠來看,還是修法比較有用,施虐者萬一在動物身上得不到滿足,絕對是社會潛在的治安因素,我相信對於對動物施虐者科以更重的刑責,在立法理由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需要各位不斷向立委和行政院施壓!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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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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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9:47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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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各位法律上的意見 我也是法律系畢業,也是在公司擔任法務,我為法律系出了這種人感到遺憾,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我建議各位下次可以對施虐者主張相關法條,並請警察和義務律師協助 建議各位愛貓者,下次遇到施虐者拒絕警察進入, 假如已經確定屋內有施虐行為 (一)請向警察主張精神衛生法,施虐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8/3蘋果日報報導應該接受治療), 有傷害行為,或是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讓警察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二)不然可考慮主張刑法第24條,鑒於屋內可能有走失的寵物,而寵物在法律上為主人的 財產,施虐者假如施虐將構成刑法第354條損毀罪,各位雖然並非走失寵物的所有人,但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是可以嘗試請求警察強行進 入屋內,另外安置屋內的貓咪。 (三)最好帶律師前往,各地法律扶助會都有義務律師 (三)另外各位在前往失虐者住處前,也可以說服警察,以懷疑屋內有刑法第354條損毀罪犯罪事實,透過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不過以上這些法律意見都是我個人的推論,警察和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些見解,大家可以跟認識的律師多討論,至少這會比目前只能靠動物保護法罰五萬塊來的有效, (四)長遠來看,還是修法比較有用,施虐者萬一在動物身上得不到滿足,絕對是社會潛在的治安因素,我相信對於對動物施虐者科以更重的刑責,在立法理由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需要各位不斷向立委和行政院施壓!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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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應視同精神疾病,警察有權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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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8-03 09:40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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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各位也可以說服警察,以懷疑屋內有刑法第354條損毀罪犯罪事實,透過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不過以上這些法律意見都是我個人的推論,警察和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些見解,大家可以跟認識的律師多討論,至少這會比目前只能靠動物保護法罰五萬塊來的有效, 長遠來看,還是修法比較有用,施虐者萬一在動物身上得不到滿足,絕對是社會潛在的治安因素,我相信對於對動物施虐者科以更重的刑責,在立法理由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需要各位不斷向立委和行政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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