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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應視同精神疾病,警察有權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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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9:24 AM,
作者 medici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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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法律系畢業,也是在公司擔任法務,我為法律系出了這種人感到遺憾,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我建議各位下次可以對施虐者主張相關法條,並請警察和義務律師協助 建議各位愛貓者,下次遇到施虐者拒絕警察進入, 假如已經確定屋內有施虐行為 (一)請向警察主張精神衛生法,施虐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8/3蘋果日報報導應該接受治療), 有傷害行為,或是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讓警察護送施虐者前往就醫。 (二)不然可考慮主張刑法第24條,鑒於屋內可能有走失的寵物,而寵物在法律上為主人的 財產,施虐者假如施虐將構成刑法第354條損毀罪,各位雖然並非走失寵物的所有人,但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是可以嘗試請求警察強行進 入屋內,另外安置屋內的貓咪。 (三)最好帶律師前往,各地法律扶助會都有義務律師 參考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 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 、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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