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注意這個連續虐貓犯III』判決結果請看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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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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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ㄝ
好吧~我也承認神經質~
但防人之心不可無阿....
cheet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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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Q-yi2005/06/25 07:3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把照片以不打馬賽克的方式
傳送到各地區獸醫院..以不公開張貼的方式告知院方
這樣院方在處理認養事件時可以多注意
一方面因為沒有公開張貼,所以應該不會觸犯法律吧!....(這點我不清楚,可以請懂法律的朋友來看看嗎?)

最好還是不要。
因為刑法上之加重誹謗罪是以「散布」為要件,
如果未打馬賽客就傳送至各獸醫院,
應該是會該當於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mami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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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icelia11152005/06/26 00:03am 發表的內容:
可是,就算禁止她們的ID進入論壇,誰知道會不會這對陰險的男女又用別的ID來騙貓或是用別的ID在PO文章滿足她們的變態心理ㄌㄟ?我覺得既然她們不要臉的行徑已經由當事者證實了,是不是直接從上網的IP位置下手ㄌㄟ  ...


呵呵..你的問題我剛剛已經飛鴿給版主了耶..
他說技術性的問題要問壇主...
噗..
有默契..
line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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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icelia11152005/06/25 09:50pm 發表的內容:
小妹不才,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第一點,由民事賠償或是虐待動物等等的條文去對她們提出告訴,頂多也是罰錢了事,而且,實際狀況我不是很清楚,說不定當時那位好醫生去帶走點點的時候身邊只有他和那對惡劣情侶而已,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沒有另一位證人出現,說不定會造成舉證失敗,進而那對惡劣情侶變成無罪;而好醫生卻必須負擔私闖民宅﹝刑法306條﹞、違法搜索罪﹝刑法307條﹞、誣告﹝刑法169-170條﹞等等的罪責。當然這方面也是要提出告訴的,只是說實在的,機率可能不大,最有利的頂多就是那張領養時所簽訂的領養契約書;但是法院會多重視這張契約書,我持很懷疑的態度。到時後努力的打官司,說不定法官衡量那對壞蛋的經濟情況,只判賠個幾千塊,她們不痛不癢。當然,這種事情也可以先透過簡易庭解決,簡易庭所做出的裁決如果能接受,也就不用上法庭了。

第二點,記得在這篇討論的第二個開板�有提到,那個女的曾經打電話或傳簡訊威脅恐嚇醫生。只要證據都有留下來,恐嚇威脅這一條罪就可以幾乎確定構成,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事實,直接以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這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初犯,沒有前科的,應該會被處個緩刑,這也夠她們受的了,至少這樣就有個前科,對她們來說打擊應該最大。

第三點,如果她們有進一步的去用言語侮辱醫生,或是到處散播對醫生不力具有傷害性的言論,也可以用公然侮辱、誹謗、妨害名譽以及信用罪等等,對她們提出告訴。這些最以及第二點提到的恐嚇罪,都可以合併民事上面的損害賠償做出告訴,所以只要她們敢這樣做,或者已經這樣做,用刑法比較快,而且保證讓她們吃不完兜著走。

第四點,如果,點點可以算是一種財產的話,而領養契約書簽訂的時候上面有白紙黑字寫著,在送養人未確定貓咪適合領養人之前,貓咪是屬於送養人的,那麼她們可以多負上一條損毀罪。

最後,如果貓貓大也有看到這篇,如果需要幫忙的話,請飛鴿給我。對她們提出告訴的每項罪,都有其構成要素,如果我方提出的證據不足,很可能只是白忙一場,能全身而退也就算了,就怕對方來陰的。點點送養之前和回來時的照片,領養契約書正反影印本正本,以及點點的驗傷單﹝正本影印本﹞,電話來電紀錄,簡訊,以及通聯記錄,這些都得在開庭前好好準唄。...



不知道這位小姐是不是司法實務工作者,個人很欽佩您為了受虐貓咪,願意付出努力。在這裡我僅就您的波文,做幾點個人意見的補充。

首先就第一點,您所提出醫師可能遭反控的幾個罪名如無故侵入住居所罪﹝刑法306條﹞、違法搜索罪﹝刑法307條﹞、誣告﹝刑法169-170條﹞等等,在刑法306條的部分,無故這個違法性要素是可以多所著墨的,因為實務上對是否具備正當理由的認定時寬時嚴,可以影響法官心證的空間不可謂不大。這方面司法院80廳刑一字689號函之1可做參考,在這裡就不作贅述。其次刑法第307條部分,醫師不具搜索權限,行為主體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不具備。最末的誣告罪,醫師必須能舉證自己申告內容皆屬事實,牽涉到您前面提到的證人不足等困境,在這裡個人認為這要看醫師申告內容而定,這部分我不瞭解,所以不多作評論。

至於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部分,由於版上沒有足夠資訊,也沒有多作補充的空間。

第三點的部分,比較麻煩的是舉證的問題,由於事涉隱私,版上判斷的資料也不夠,但仍不失為可以採取行動的方向。

至於第四點,由於小弟爬文功力不佳,沒找著定型化的(或當事人使用的)領養契約書,所以不瞭解貓咪的所有權的歸屬狀態究竟為何,果如引文所言,貓咪所有權尚未移轉,在這裡仍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第一點,學說上對毀棄損壞的定義(在這裡就不一一臚列,僅舉較廣為接受者)為:物質上的損害而毀滅物之實體,或對於物的重大破壞使物的特定方式的可使用性滅失。至於條文的「至令不堪用」,不需多作解釋。就此觀之,今天貓咪的傷害程度,似乎還不到毀損器物罪(刑354)的規範射程裡,另外還有一個實務上的案例值得注意,是被告潛入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豬隻,後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且本罪不罰未遂,犯罪不成立(47台非34)。不知道受理法院會不會採用這個前例,若是,個人認為主張刑法第354條,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並不高。

題外話,與這位小姐的文章無關,前面有一篇轉貼別處的文章略略提及民事契約責任的部分,推論過程似乎有些前後矛盾的地方,不過限於小弟實在有些累了,就不深論,只順便小小吐槽一下。

引言有點過長,我也儘量以白話的方式表達,只是也希望能盡一份心,我家裡也養了隻貓咪,看到受虐貓的照片,我也同各位一樣難過。如果我的文章內容有謬誤的地方,請不吝指正。
ch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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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icelia11152005/06/26 00:03am 發表的內容:
可是,就算禁止她們的ID進入論壇,誰知道會不會這對陰險的男女又用別的ID來騙貓或是用別的ID在PO文章滿足她們的變態心理ㄌㄟ?我覺得既然她們不要臉的行徑已經由當事者證實了,是不是直接從上網的IP位置下手ㄌㄟ  ...

如果整件事情進入司法程序
我想論壇很願意配合調查
(ip位置等等)
但就如前面前貓友說講的
我們並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所以論壇也是有論壇的難處
也要請各位體諒
mami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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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54chi2005/06/26 00:06am 發表的內容:
看了一大堆po文, 有幾個積極的想法:
1. 為了防止更多動物遭到虐待, 突然覺得是否可透過修法, 對虐待動物的人處以"公開鞭刑", 讓他們體會動物被虐待是很痛很痛的!!!(眼淚都掉下來了) 並讓這種人被社會? ...


關於你第一點..
我覺得超級不可能...
連邱小妹事件..虐待她的爸爸都只是被關起來了...
政府有可能會重視虐待動物而採用鞭刑嘛....唉...
這次事件對於很多貓友都很心寒...
也讓中途貓友失去了...讓貓咪有家過的快樂的信心以及信念..
請不要灰心喔..這種認養貓咪來虐貓的畢竟是千萬之中的一個...
只要慎選認養者..加上長期聯繫與關心都是可以避免遇上的..
重點是..熱愛貓咪的愛心不要熄滅喔...
-------------------------------------------------------------------------------------------------------------------
點點貓兒受虐事件...讓我一個中途朋友開始擔心害怕....
擔心也會遇到這種認養人....
我好難過..
難過貓咪被傷害....
難過有愛心的朋友對人性感到懷疑...
難過這個社會對於愛護動物的想法如此藐視...
54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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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鞭刑也許真的想像力太豐富了點,
不過我覺ㄉ, 透過到處張貼、口耳相傳黑名單,
雖然有一定的功效,
但難以預防不是黑名單裡的人開始虐待動物,
而且, 黑名單久了以後很容易被淡忘.

抓賊不如讓大家都不想、不敢當賊,
最根本的還是靠大眾觀念的轉變和修法加重處罰.
ca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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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ingujuju2005/06/25 04:51pm 發表的內容:
會不會有暴力頃像的都長這樣 = =


贊成贊成
了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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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了塵喵在 2005/06/26 01:13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hibi2005/06/25 11:33pm 發表的內容:
最新消息:
各位同學們
我已經請壇主將他們的id禁止登入了
所以最近應該不會看到這個帳號的出現
...

站長有自己的立場
其實外人是不方便說什麼的

不過就像版主說言
封id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他們想上來po認養文章或是進行陰謀還是可以
上個網咖  換個id就好了
這是網路上常用的手法

只是目前喵友跟他們接觸的唯一管道
就是還可以跟他們通短訊或通信
而且被封之前她還是有再繼續使用帳號的
所以多多少少可以了解他們目前的動向和看法
但是id一但被封
跟她們連絡的唯一管道就沒了
而且就算本來他們想上來解釋也不太方便了
更無法得知她們進一步的動向
這樣對我們而言  其實是很吃虧的喔
溝通的管道沒了
對方的動向及想法也會完全無法掌握了
而且讓她繼續使用id
後來電信警察在追查時也會比較容易吧

個人意見   聽聽就好  不必當真^^
ca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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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那個....司法程序......之後怎麼樣了耶
大家應該都很關心吧......
kul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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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了塵喵2005/06/26 01:09am 發表的內容:
站長有自己的立場
其實外人是不方便說什麼的
不過就像版主說言
封id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

贊成~~
我也覺ㄉ封不封他對他並沒有影響
他想上來還是可以上來看
反而是我們失去了確定他身份的管道...
大家要更小心些
敵人現在躲在暗處....
不過他愛不愛上來看大家給他的留言是他家的事
我想說給他聽的~~他自己上來看了那更好
就是要讓他知道他身上背負的咒怨有多重~~
讓他天天做惡夢~~不得好眠~~
tammy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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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了塵喵2005/06/26 01:09am 發表的內容:
站長有自己的立場
其實外人是不方便說什麼的
不過就像版主說言
封id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

這個我認同
ch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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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hibi在 2005/06/26 01:44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了塵喵2005/06/26 01:09am 發表的內容:
站長有自己的立場
其實外人是不方便說什麼的
不過就像版主說言
封id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

的確是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但就算他再用這個帳號上來
我們又能怎麼樣呢?
謾罵詛咒都不能解決事情
不如用理性且合法的司法程序來解決
封鎖id也是貓友發短訊來要求的
雖然我是版主
但是我的職權只在管理這個版面
貓友的要求我只是上報給壇主知道
至於要不要封鎖帳號這也是由壇主決定
這個主題已經討論了三篇之多
對方的e-mail也早就被公佈
但除了他之前的短訊之外
他也沒有再出來多說什麼
如果他真的要解釋
可以寫e-mail給我或是跟貓貓連絡
我們管理者已經盡最大努力在處理這件事情了
不過事情一體兩面
當然不可能做到盡如人意
我前面也說過論壇有論壇的立場
貓咪論壇只是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
所有註冊會員的行為我們無法約束
這整件事我們都是局外人
我知道大家都想知道真相都想盡一份力
整件事情最清楚的就是貓貓跟醫生
何不就讓貓貓跟醫生還有懂法律的貓友幫忙處理
請貓貓定時回來報告最新的情況
這樣是不是比謾罵詛咒更為有效呢?

ps:
這邊請留給關於虐貓者這篇文章討論
如果對於版務有疑問的話請私底下發短訊給我
了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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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ibi2005/06/26 01:42am 發表的內容:
的確是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但就算他再用這個帳號上來
我們又能怎麼樣呢?
謾罵詛咒都不能解決事情
...

版主大人  不要誤會喔^^!

偶們都豬到您的辛苦啦

也豬到你們也有自己的立場

所以偶才說聽聽就好  不要當真

你們怎麼做偶們是沒有立場過問的

只能建議而已   至於你們怎麼取抉

是你們自己的權利   大家都會尊重的^^
linelover
最愛: Dar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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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linelover在 2005/06/26 02:27am 編輯]

首先感謝熱心版友yufon提供的認養協議書,適才研究了一會,提出個人一點小小意見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前文提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假設當事人間所使用的協議書主要內容與我手頭這份相同(標題為愛心認養協議書,內容共十七點),第十二點約定認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接受送養人追蹤,這點沒有交代所有權到底移轉了沒有,另外第十五點的於符合一定條件下送養人得收回送養動物這一點,是否清楚交代了在送養期間內送養動物的所有權歸屬,個人是持懷疑態度的。理由是「收回」這個用語沒有清楚交代其法律效果究竟是「收回權一經行使,認養人視為自始未取得該物所有權」或「收回權一經行使,認養人溯及喪失該物所有權」,或「收回權一經行使,認養人同時喪失該物所有權」這三者中哪一種。也就是說,收回權並不是一個精確的用語,沒有其固有的法律效果,需要當事人再進一步清楚約定。

換言之,從整個認養協議書裡頭,沒辦法導出如同我前文所要回應的那篇文章所說,醫生一行使收回權,在這段送養日裡,所有權始終都歸屬於醫師的這個結論。其實就算當事人雙方都不爭執這一點,認同所有權歸屬自始至終沒有變動,構成毀損器物罪的可能性都不大,這點前文已經提過。

最後,也是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這個制式認養協議書的用語不夠精確,提供有心人士操弄的空間不小。前面所說的所有權狀態交代不清是其一,協議書中對領養人任意轉讓的限制,也難認具有對世效。且受送養動物性質上是動產,認養人已經取得占有的公示外觀。所以也難怪領養人會有「這已經是我的東西,我高興怎麼處置是我的事」的心態。至於具備高市場價值的貓咪,就更難防範領養人心生歹念了。舉例來說,契約第十條約定禁止任意轉讓,今天認養人若將貓咪轉賣或贈送他人,即便站在送養人的觀點,貓咪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送養方,若無法舉證第三人在受領轉讓物時就對讓與人無讓與權有認識,依民法第801、948條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的規定,其仍得主張已取得貓咪所有權。也就是說,第十五條約定的收回權將無從行使。罰那一到五萬元我想不是愛貓人的重點,更何況惡質的領養人還會不認帳。至於協議書其他文字上的問題,在這裡就不先提出來了,畢竟離題太遠,有機會再提出來大家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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