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討論]罰款爭議-認養契約是否需要更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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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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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並不是只有因為害怕違約被罰款才讓人覺得反感
拿個不知道算不算例子的來說,全民指紋及DNA建檔,也有人的觀點是"你不犯罪,幹嘛怕建檔?"、但也有人認為"我沒打算犯罪,但我也不想建檔",我覺得概念是有點類似的


如同我此串第二篇的回應,現行的認養書上的確是存在著可以讓送養人濫權的漏洞

現在的社會,誰都不能保證跟你簽約的送/收養人是不是居心叵測

所以我覺得如果有個新的認養書,能夠同時保障雙方的權益,這也是製造一個雙贏的局面不是嗎?
rally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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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economykimo2009/09/09 03:22pm 發表的內容:
還好啦,
網路十大論壇:台灣,捷克,微風,巴哈姆特...我都有註冊.
今天剛好來這裡玩久一點,看看這裡的程度如何?


喔喔 ~
難怪練得一身嘴砲好本領 (拜)
那您既然覺得這邊不適合您的理性發文
為何不快滾開呢?
別光說不練哩
(雖然您真是只會打嘴砲)  
雪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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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economykimo2009/09/09 03:17pm 發表的內容:
理性的討論好像不適合PO在這裡


其實我昨天也有打算貼到其他論壇,但昨晚太累了所以就沒處理@@
不過貼到別的論壇有個問題是整理有點困難,所以我原本是打算到別的論壇貼連到這邊的網址~

不知道您推薦哪些論壇適合討論這類訊息呢?
阿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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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大肥肥2009/09/09 03:11pm 發表的內容:
我當然有看清楚阿
相同的道理嘛!      妳不違約,何必要怕任何的條款!!!
真心愛小寶貝的話,誰能罰得到妳勒   ???

應該是說
經過這次事件   讓有心人士有個"借鏡"   就假裝不小心違約   然後再次進行煽動   造謠   進一步傷害愛護動物的人們和動物
而原po是希望把條文可以鑽漏洞的地方   盡量修的完美   使有心人士沒辦法再利用漏洞   也可以使以後的送養人和認養人有更明確的條文可以共同遵守
當有事情發生   也可以迅速有調理的處理   兩方及社會大眾都可以接受   讓動物及整個社會所受到的傷害降到最低

這是Acey的FB: http://www.facebook.com/acey.liquid
歡迎+他朋友^^
economy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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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雪紋2009/09/09 03:25pm 發表的內容:
其實我昨天也有打算貼到其他論壇,但昨晚太累了所以就沒處理@@
不過貼到別的論壇有個問題是整理有點困難,所以我原本是打算到別的論壇貼連到這邊的網址~
不知道您推薦哪些論壇適合討論這類訊息呢?


建議放上維基百科或台大批踢踢,
比較容易引人注目:
http://zh.wikipedia.org/zh-tw
http://www.ptt.cc/index.bbs.html
nbc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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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切結書》的內容,應該給予認養人合理的尊重,另外,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的監控認養人的權益,更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比方說,今天一隻貓我領養回家了,契約上該做的事我都做了,每個月也跟送養人電話或用視頻回報貓咪的狀況。

這是為了預防有些虐貓或賣貓的不肖人士,所做的措施,相信大家都可以諒解。

但問題來了,認養半年後,我自然對貓照顧的無微不周,可是我每個月還是要受到送養人的監控,立意雖然是好的,但實務上給人的感覺很差。

萬一隨時間演進,發現送養人是個人品跟口氣都很差的人,我簽了一般常用的切結書,就很倒楣的,在這寵物一生的時間裡,都要忍受跟這人的聯繫。

有誰可以保證送養人每一位都是品行良好,待人處事公正,而且不會口出惡言的好人?

再者,簽切結書時,也不應該一概就是按照五萬元的金額賠償,因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比方說,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假如我當時急著找寵物,忘了回報,或送養人的電話根本就打不通呢?

事後,送養人就按照違約,要我賠五萬塊給他。

這樣的事合理嗎?

相信正常人都會覺得太沒道理了,但有沒有可能會遇到這事?

有。

所以,大的過失,應該有對應的處罰,小的過失,或真的是意外,就不應該給予巨額的罰款。

今天《切結書》所以為人所垢病,就是內容訂的缺乏分寸,導致有心人可以隨意的濫用甚至要脅恐嚇認養人,讓愛貓的美事蒙上陰影。

我認為,條訂一份合理的《認養切結書》是絕對有必要的,相信,先進國家也不會出現像台灣這樣,讓送養人集執法者、監視者跟受益人於一身的完全失衡的契約,完全沒有一個公正性跟客觀性。

動物的權益跟人的權益,同樣都需要被尊重與保障,但很遺憾的,這方面看來是並不怎麼受到重視。

更有甚者,是以:「只要你真心愛貓,簽個五萬的賠償金還太少。遺失一隻愛貓,就算賠個十萬,也難以消弭內心的愧疚。」這樣的話術來誤導認養人。

現在的社會環境,生活困苦的人很多,有些人寧願自己餓,也不讓寵物少吃一餐,對於這些人,是否該有一些憐憫?

希望今後那些送養人,不要再無限上綱的亂開價訂契約了,對送養人而言,也許覺得自己不會亂處罰當事人的,但在事非難分的時候,你能保證自己是以公平及理性的態度在處理嗎?

不會因為一時的愛憎而逼迫對方一定要賠錢給你?

就算叫對方當卡奴或下海賣身來還錢也在所不惜?

這樣的人一定是有的,所以,切結書,太重要了,簽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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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nbc123452009/09/10 07:13am 發表的內容:
因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比方說,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假如我當時急著找寵物,忘了回報,或送養人的電話根本就打不通呢?
事後,送養人就按照違約,要我賠五萬塊給他。



如果真的只是疏忽,我覺得並不會有您說的問題。
送養人的電話打不通,可以留語音信箱吧。

過份極端的假設性問題
常會讓焦點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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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nbc123452009/09/10 07:13am 發表的內容:
我覺得《切結書》的內容,應該給予認養人合理的尊重,另外,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的監控認養人的權益,更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比方說,今天一隻貓我領養回家了,契約上該做的事我都做了,每個月也? ...


請思考,若台灣今天的制度有這麼健全,今天需要一個私人中途,去把所有事情包下來嗎?
先進國家有動物警察,台灣的動保又做到何處?
另外若領養小貓,一年內可能都還很可愛,會有心飼養.貓長大後,或飼養時間一久, 更反而因為其他事件發生(經濟改變,結婚,生子...),造成不再有辦法飼養.
在你的想法中,多久的回報時間,才夠保證這隻貓不會被棄養.
By the way,
今天事件,並未要強求認養人,一次拿10萬元出來,而是認養人連分期將10萬捐獻給其他動保協會都沒有做到.
不要用這樣的內容去誤導其他人,中途一次強要10萬元.



dana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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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nbc123452009/09/10 07:13am 發表的內容:
我覺得《切結書》的內容,應該給予認養人合理的尊重,另外,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的監控認養人的權益,更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比方說,今天一隻貓我領養回家了,契約上該做的事我都做了,每個月也跟送養人電話或用視頻回報貓咪的狀況。

這是為了預防有些虐貓或賣貓的不肖人士,所做的措施,相信大家都可以諒解。

但問題來了,認養半年後,我自然對貓照顧的無微不周,可是我每個月還是要受到送養人的監控,立意雖然是好的,但實務上給人的感覺很差。

萬一隨時間演進,發現送養人是個人品跟口氣都很差的人,我簽了一般常用的切結書,就很倒楣的,在這寵物一生的時間裡,都要忍受跟這人的聯繫。

有誰可以保證送養人每一位都是品行良好,待人處事公正,而且不會口出惡言的好人?

再者,簽切結書時,也不應該一概就是按照五萬元的金額賠償,因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比方說,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假如我當時急著找寵物,忘了回報,或送養人的電話根本就打不通呢?

事後,送養人就按照違約,要我賠五萬塊給他。

這樣的事合理嗎?

相信正常人都會覺得太沒道理了,但有沒有可能會遇到這事?

有。

所以,大的過失,應該有對應的處罰,小的過失,或真的是意外,就不應該給予巨額的罰款。

今天《切結書》所以為人所垢病,就是內容訂的缺乏分寸,導致有心人可以隨意的濫用甚至要脅恐嚇認養人,讓愛貓的美事蒙上陰影。

我認為,條訂一份合理的《認養切結書》是絕對有必要的,相信,先進國家也不會出現像台灣這樣,讓送養人集執法者、監視者跟受益人於一身的完全失衡的契約,完全沒有一個公正性跟客觀性。

動物的權益跟人的權益,同樣都需要被尊重與保障,但很遺憾的,這方面看來是並不怎麼受到重視。

更有甚者,是以:「只要你真心愛貓,簽個五萬的賠償金還太少。遺失一隻愛貓,就算賠個十萬,也難以消弭內心的愧疚。」這樣的話術來誤導認養人。

現在的社會環境,生活困苦的人很多,有些人寧願自己餓,也不讓寵物少吃一餐,對於這些人,是否該有一些憐憫?

希望今後那些送養人,不要再無限上綱的亂開價訂契約了,對送養人而言,也許覺得自己不會亂處罰當事人的,但在事非難分的時候,你能保證自己是以公平及理性的態度在處理嗎?

不會因為一時的愛憎而逼迫對方一定要賠錢給你?

就算叫對方當卡奴或下海賣身來還錢也在所不惜?

這樣的人一定是有的,所以,切結書,太重要了,簽訂不可不慎。



一、不應該賦予送養人過長的監控-->
可惜有問題的並非只有方某李某羅某這些貓一到手馬上暴露殆盡的虐貓人
1.看著小貓很可愛  一年後長大就不可愛棄養的
2.因為畢業、當兵、結婚、懷孕、搬家在三四年間棄養的
3.因為年老重病主人無心付出高額醫藥費在十年後棄養的
這種狀況還會少見嗎?時間會讓愛心變質
如果這時候你還可以大言不慚退貓
中途雖然會覺得......   但至少貓咪不會因此進入收容所或死在街頭
可以討論的  並非縮減送養人的探視年限  而是訪視的方式、頻率
不過目前多數已有隨著時間延長訪視週期的作法


二、不該讓送養人成為賠償金的受益者-->
這是可以討論的  但問題就在於誰可以是受益者?
廣泛地寫上「任意動物保護團體」?
(暗黑一點  以李XX的學識也可以自己成立個動物回歸自然協會哩)
以往會訂定這項條款是因為契約是兩造的事
當這項條款簽訂對象是國外公私立收容所
想必沒有人去質疑必須賠款給這些收容、送養動物的機構吧?

如果事件主角是動物保護協會的貓犬舍呢?
直接以動物保護協會為簽約方  是否可行呢?

那麼  因為今天事件主角是沒有立案的專業中途
所以儘管她送貓無數  大家總是覺得個人很可疑
那個體戶可以怎麼做?
1.與特定動保團體合作  指定捐款對象  這或許相對容易
2.中途自行組成一個組織  由這個組織負責查核問題中途  並且接受捐款提供中途救援費用
但對於因為私人因素要轉送貓隻的非中途送養人     實際上是不可能規範的
把這種狀況無限上綱到對中途的規範合理嗎?
甚至以中途的立場來說    為什麼該被與那些美其名為送養、實則為棄養的人相提並論呢?

你要說有人要藉此詐騙我也沒辦法     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被詐騙     那為什麼他會被詐騙呢?
實際上用送養途徑詐騙有這麼容易嗎?與其靠這種沒有明確回收的方法還不如去開個非法繁殖場簡單不是嗎?
畢竟這個社會還有那麼多想要以購買取代認養的人!
那些購買繁殖場動物的人從這個角度看來不也是被詐騙?購買的是假品種、基因缺陷的問題動物......


三、有誰可以保證送養人每一位都是品行良好-->
說的沒錯  所以認養人也應該要慎選送養人
像雅大這樣有口皆碑的中途就附有眾人的保證
您是否更願意向這樣的中途認養呢?

認養協議書可以規範到什麼程度?
如果今天真的是個問題送養人   或許更該訴求的是反騷擾法
這方面法令的不完備    難道是認養協議書的原罪?
否則我們更可能因為簽訂租約、承攬契約而遭受房東、雇主騷擾不是嗎?
少數人以為會有變態男送養人藉此騷擾女性認養人
實務上發生過的狀況反而是男認養人藉此性騷擾女送養人!

至於該如何規範    恐怕也要立基於反騷擾法之上    才能規範這些個人騷擾行為
但如果中途隸屬某個組織    則認養人可以提報為問題中途    同時轉移負責對象


四、台灣的切結書都會要求認養人在寵物走失12小時內要回報給送養人,
有時真的是疏忽了,也極力補救了,但還是確實有違反切結書的不幸過失。-->
12小時是個明確的時間點嗎?或許該解讀為儘速的意思   只是沒有個數值反而大家又批評不夠明確
更何況   一切都會是認養人的說詞不是嗎?送養人有什麼辦法舉證已經超過了1分鐘、1秒鐘?
難道寫1天、2天、3天就合理嗎?認養人還是可以推託找不到送養人的聯絡方式
而且  走失3小時是最關鍵的尋獲期  走失1天還有可能找回  走失3天要尋回的難度就相當高
如果是為了把握黃金救援期間    訂定這樣的時限才算是合理吧!
此外  法律上的數字規定本來就沒有客觀的合理數值吧!限速100會因為開到101就被開罰嗎?

但是12小時主動通報跟6個月後被動告知  這可以相提並論嗎?這樣的事合理嗎?
只要送養人真的有打電話  就算沒打通  通聯記錄都足以證明認養人的行為了

除此之外  還有哪個條款在努力之後依然沒法達成呢?「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動物」、「定期預防注射、驅蟲、健康檢查」、「辦理絕育」、「受傷或罹病請獸醫醫療」、「防止無故侵害他人」、「不隨便放縱戶外...採取適當防衛措施」、「不得蓄意遺失」、「不得任意轉讓他人」、「遺失、死亡於十二小時內告知」、「接受追蹤訪視」、「保證聯絡方式真實性」、「遵守動保法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到底哪一條可以產生小的意外或過失?而可能被求償五萬呢?


五、相信,先進國家也不會出現像台灣這樣,讓送養人集執法者、監視者跟受益人於一身的完全失衡的契約,完全沒有一個公正性跟客觀性-->
說的真是太正確了  先進國家也不會像台灣這樣
讓動物保護如此不被重視  只被當成是少數偏執狂才會做的事情
相反地    他們已經相當組織化地設立真正的收容所與認養機構   由這些組織擔負執法者、監視者、受益人
正是因為台灣民眾不支持這種組織的設立    所以才要讓個人送養人擔負這些責任       還要面對社會大眾的批判



所以根據我的觀點
問題根本不在於認養切結書    而是台灣的送養機制欠缺組織化
部份地區性動保團體的送養或許可以說是完成了部份組織化
但是遍佈台灣的中途卻沒有能力組織化    更別提有這麼多真棄養假送養的民眾
但是台灣的動物保護水平曾幾何時可以談論建立一個完善的送養、認養機制呢?
端看公立收容所根本是個撲殺單位而非送養單位以及台灣民眾還普遍認同購買而非認養
真正有志於動物保護工作者     是否能夠有人力、資源建置認養機構呢?這不知道是多少中途的美夢哩!
而無法區辨真正的中途與詐騙者有何不同    滿心懷疑中途會藉由契約任意強取豪奪的人
除了質疑認養切結書在現今台灣社會的不適用性之外
是否願意進一步協助真正的、完善的認養、送養機制的建制呢?
jeremy9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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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發這件事之後,請問版上各位愛貓人士,要你簽這份切結書,你敢不敢簽,要說真話喔
我自己先說,我不敢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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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eremy9704132009/09/10 10:49am 發表的內容:
爆發這件事之後,請問版上各位愛貓人士,要你簽這份切結書,你敢不敢簽,要說真話喔
我自己先說,我不敢簽


不敢簽就轉去收容所領養阿.
這何嘗不是拯救那些生命,我們也樂見其成.
也不用常常看到有些中途,徵求大家幫忙提供資料去領養將被安樂死的動物.

爆發卡奴事件後,大家還是一樣在用信用卡, 還是一樣申請信用卡.
事情都有兩面,端看你如何面對處理..
sio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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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泡泡眼金魚2009/09/10 11:02am 發表的內容:
不敢簽就轉去收容所領養阿.
這何嘗不是拯救那些生命,我們也樂見其成.
也不用常常看到有些中途,徵求大家幫忙提供資料去領養將被安樂死的動物.
爆發卡奴事件後,大家還是一樣在用信用卡, 還是一樣申請信用卡.
...


我是不覺得切結書有問題啦


收容所喔  我覺得收容所要有個能夠合法保障被送養動物的合約

我跟收容所的合約 就是這位NBC12345先生 最不能原諒的 無限上綱
我的合約簽一輩子 因為我養了LATTE(胖)  
只要LATTE沒有死  正常活的一天  LATTE翹家  我就要通知LATTE的收容所 並且要盡所有努力去把LATTE找回來
還有 只要她們認為我不適合養  她們是都可以收回的  還有我要吃官司的  沒有人用和解啦
花錢了事 誰不願意做  

我並沒有覺得不合理啊  因為是對LATTE的保障  請不要用人的角度一直想  想破腦袋還是絕得不合理

因為   切結書都是人跟人在簽 可是標的物是動物ㄝ  
講什麼合理  通常對人的合理 就是對動物的不合理

LATTE的契約 是沒有講到錢  可是那是大組織ㄝ
大組織要你錢幹麻  他告你告到死  

私人呢  私人送養  真的就該有罰款問題 私人通常沒有靠山  沒有時間 怎麼能不用大家最愛的錢來約束呢?  這是私人送養動物對被送養動物的最大保障

若是覺得有漏洞  那以後就明定要捐哪個單位就好了啊

真的不要看到錢就說不合理  要替動物想想  



DANAPAI 框的好  對不起 補抱怨一下    
唉  就是上面那位 什麼NBC12345害我花了很多時間打了一大堆在那個什麼 大雄跟小叮噹那邊 他大人後來竟然覺得浪費時間 把文刪掉 又把標題改了變成大雄跟小叮噹啦   真是 既然打了 我就不改  

好了抱怨完畢 我一文也不會好幾貼啦  
vv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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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vv10417在 2009/09/10 11:59am 編輯]

我認為雙方立場來說,不可以預設立場
雙方各說各話可能是因為
送養人預設貓一定是主人沒愛心~故意被放走
收養人也預設送養人想要藉此拿一點好處
但事實是這樣嗎?我相信只有雙方自己知道
旁人都只能猜測~
走法律途徑的話~一定是一分證據一分話
當契約明顯與法律違背的話,契約是無效的.
所以契約訂定不是雙方簽名就有效~還必須以法條為原則
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方面由法官自由心證
或許認養人法律上無罪免罰,只能說是道德瑕疵
================================================
看到這新聞後~把我簽的認養契約書拿出來看
我簽的契約好像沒有牽涉到任何有關金錢的內容= =
但我依然會遵守寶貝跟我約定的貓奴守則&貓奴契約^^
Tende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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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jeremy9704132009/09/10 10:49am 發表的內容:
爆發這件事之後,請問版上各位愛貓人士,要你簽這份切結書,你敢不敢簽,要說真話喔
我自己先說,我不敢簽


簽啊...為什麼不簽??

你看到的只是新聞上的報導...有看過雅說過程小姐的態度嗎??
你養貓一年多一張照片都沒有???
認養的貓一出事....為什麼不打電話找送養人幫忙???
要不是送養人的電話確認....是不是就把牠們當人間蒸發算了???
種種太多的疑點才造成現在的情況
新聞所報的....看看就好了....太多黑幕在裡面不管那條新聞都一樣
台灣的新聞早就失去中立的態度了

真的愛貓的話....簽一份認養書換來二個媽媽對貓咪的關愛....有何不可??
真的和貓看上眼的....就算一南一北....還是會不辭辛勞的去接牠的
lovemy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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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非自願的人要來做"照護生命"的事情..我是一點也不願意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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