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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4: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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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of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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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勢~按太快~ 補充一下~ 我所謂的諮詢不是犯法於否~ 而是以不觸法的情況下來達成目的~ 簡單的說~就是法律想管也管不到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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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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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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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綿羊喵喵在 2006/05/22 04:52pm 發表的內容: 這點恕我愚鈍,我不懂你要表示些什麼... 那你覺得點點事件應該要怎麼判怎麼罰呢?
唉…我不是要表達應該怎麼罰。 只是指出這個判決沒有拘束力,所以後續同樣狀況涉訴還是不能夠太掉以輕心。 如果真的法律運作都是這麼「不複雜」,那怎會有同一案件發回更一審、發回更二審,更有七度發回的情事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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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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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羊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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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嘛~你把所以寫出來我就懂了, 那點寫的有頭沒尾.... 我只能一頭霧水, 看來lix989真的對法律有研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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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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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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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eaoffire在 2006/05/22 04:56pm 發表的內容: 我所謂的諮詢不是犯法於否~ 而是以不觸法的情況下來達成目的~
嗯…那都是歡迎討論的。 不過從三月中拾到貓,到再追養另一隻幼貓陪牠到現在。 已經花了不少時間在處理貓事上,工作上也積了不少的案卷要處理。 就像之前所說的,再上論壇的機會會大減。 當然若真的須要提供意見還是很樂意,但未必能夠及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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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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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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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綿羊喵喵在 2006/05/22 04:50pm 發表的內容: ....真有趣,lix989的言論,我幾乎都不贊同耶~^^" 所謂切結書的過度擴張...
都不贊同的話那也很好啦。 那個切結書的過度擴張問題,強調的只是過度保護送養人的條款, 在實際涉訟上未必能夠被法院照單全收且加以適用,還有可能因為這樣的缺口造成若干條款不被認可的結果。 我直接引民法§247之1來說好了: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同樣的,也只是在提醒,「過猶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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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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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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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57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x989在 2006/05/22 04:31pm 發表的內容: 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興趣的網友請參閱民法247條之1、或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下面引用由lix989在 2006/05/22 05:10pm 發表的內容: 都不贊同的話那也很好啦。 那個切結書的過度擴張問題,強調的只是過度保護送養人的條款, 在實際涉訟上未必能夠被法院照單全收且布偃o樣的缺口造成若干條款不被認可的結果。 我直接引民法§247之1來說好了: ...
我想你忽略了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九款的規定 及民法247-1的立法意旨 消保法定義的是消費關係 通常都是消費者個人與企業經營者在訂合約尚有無可磋商的衝突時 因此才會有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的問題 247-1的立法意旨亦同 只是247-1並沒有明指是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但觀其立法理由 247-1所適用者 亦是指經濟上較強一方預先定訂合約適用機械化交易之情形 且雙方無磋商之餘地者 是否無效 顯失公平與否 才是判斷的重心 今天認養切結書是不是能被定義成247-1的訂型化契約 端看送養人是不是經濟上較強之一方 認養切結書的內容是不是雙方無磋商之餘地 如果都不符合 就沒有定型化契約效力擴不擴張或濫用締約自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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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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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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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了那麼多繞來繞去的話 是要強調什麼? 結紮的事你講的狠無聊...大叫自己狠反對 又要帶自己的貓去結紮 要表達什麼? 你自己都狠茅盾了 還想發表什麼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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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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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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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不要亂用成語...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會帶自己的貓去結紮的人 完完全全不會反對結紮的事 怎麼會是己所不欲....怎麼會勿施於人? 這句成語應該用在你自己身上才對 你就狠反對了....還帶去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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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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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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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x989在 2006/05/22 03:35pm 發表的內容: 三、部份網友的言論讓人看了心驚膽跳 (1)三隻喜馬拉雅貓的救援事件: 大概發生的經過是某私人養殖場飼主卡債跑路,留下一屋子貓予其老母親, 然後見義勇為的網友與老太太交涉,救出其中三隻喜馬拉雅種的貓。 ...
請問這位先進兩個問題 1.您如何解釋刑法339及330中"意圖"''不法之所有"兩個構成要件? 2.請問民法940中"事實上之管領力"要怎麼涵射在餵養浪貓的快餐店老闆的情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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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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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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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魚焉知魚之樂?」 這個故事結局你有沒有看完丫? 最後還有一句意思是 你也不是魚 怎麼會知道魚不快樂? 結局你搞錯了 不管你是不是魚 你都沒辦法知道他到底快不快樂 這樣你懂嗎? 我幫你翻成貓語 你是貓嗎? 你怎知道他交配狠快樂? 你也不是貓丫 你怎麼知道他結紮後會像人一樣心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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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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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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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方式是透過非營利的基金會進行這些貓的救助任務,完全無償的予人認養, 而認養人的資格可以設立審核標準,重點是送養最好是奠基於無償的基礎上。 基金會也要有個起頭吧.... 錢哪來? 即使是基金會受聘的人 也有薪水可以領吧 你心裡想的大同世界 目前台灣沒有... 拜託你先走出門外了解台灣現在的環境 再提出一堆高見會比較"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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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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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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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ix989在 2006/05/22 04:37pm 發表的內容: 五、關於和解判決 這個是提到點點受虐的案件, 是一個因為訴訟標的金額不足而進入和解程序的和解判決。 而和解判決是沒有判決判例上的拘束性的,也就是嗣後發生類似的案件, 此案完全沒有引為前例的參照性,後案不受此案所拘束。 評論點點一案中被告被判罰一萬元中是不盡正確的, 法官也只是照著原來契約書中訂明的一萬元請其照付。 法官是在「和解」的前提下認可這份契約書,而非表達其裁判上的立場。
如果不是基於裁判上的立場 請問法官是基於什麼立場作成和解? 我不是很理解您的論點? 不管事小額程序還是還是簡易程序所作的和解 都還是民事訴訟法上的和解 依民事訴訟法處分權主義三面向之一 非經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不得加以審理 既已提出事實 就要依照雙方的爭點加以整理及攻防 若雙方和解 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提出之範圍為和解內容裁定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拘束力 但本質仍不是判例 因此討論他是否有引為前例的參照性沒有意義 而和解是當事人間終結法律關係的手段之一 和解內容跟事實內容是否相符 以及所認定之事實內容正確與否 都不是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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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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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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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那個認養書的用意 對於中途來說 只是根本只有嚇阻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 真的要拿出來用的時候 他卻只能變成一張白紙 看你狠認真的研究過所有的法律條文 那麻煩可以再多努力一點 幫忙弄一張狠完美的切結書 可以讓天下所有虐待小動物,沒有責任心的飼主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想這樣會比在這大唱高調來的實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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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5: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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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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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6:00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lix989在 2006/05/22 03:14pm 發表的內容: 二、是認養還是買賣? 之前我PO過類似的主題了,是指出附有「負擔」的贈與會被法院定性為類似買賣行為, 而負有一定限度出賣人的責任。 個人不是在批評送貓的中途,我覺得這些情操很偉大,但是這些事情個人認為? ...
附負擔贈與之贈與人本來就依民法414在負擔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責任阿 不知道你想問什麼? 還是你認為 結紮後的貓就是有瑕疵的貓? 還是什麼? 不管是已結紮的成貓或是未結紮的幼貓送養 要求結紮費用 或是贈養後需結紮 都是贈與契約內容合意的一部份 如果是後者 若認養人遲遲不帶貓結紮 會有因為認養人不履行負擔條件而由送養人撤銷贈與契約的情形 另外 您之前有提到若送養人先結紮 那合意的時間點怎麼認定? 我想您是把時間點往前拉了 且認為若認養人不想將貓結紮 才會有雙方未就結紮事項為合意 認養人被強取結紮醫療費的問題 但事實是 通常成貓送養 都是已結紮 這是貓本身的狀態 而且在送養前 送養人都會告知並註明在送養公告上 所以並沒有贈與雙方對於要不要結紮與否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問題 如果你不想要一隻沒結紮的貓 中途也不會硬把一隻結紮過的貓送你再跟你收結紮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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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2 06: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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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怪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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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的我 想回應一下喵友 溜 的說法 我覺得今天 lix989 只是在發表他的看法 並不是說他有什麼自相矛盾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 不要做人身攻擊好嗎? 而且再者 你說的不錯: 你不是貓 你怎麼知道貓快不快樂? 雖然我不住在台灣, 但是我跟很多老德朋友說, 台灣的貓很快樂的用貓薄荷等, 他們只是看了我一眼, 真正快樂的貓, 真正會懂的跟主人享受的貓, 是無拘束的. 或許我們人都不是貓, 無法理解貓結紮後的感受. 但是我感覺 lix989 再寫他帶他的貓去結紮, 一定有他必要的原因, 雖然他認為那或許是很傷的一件事情. 切結書的問題, 已經引發了很多爭紛了. 我有一個朋友, 專門就在做這種官司. 簽下切結書的同時, 已經附有了法律效力,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 是有權力提出訴訟的. 這點大家也都明白. 但是問題就是在於: 人如何以一個標準替別人做衡量? 基本上, 台灣的認養法真的還不夠完善. 現在就只能盼望有沒有更多人願意出來, 為自己心愛的寵物打造一個完善的制度, 讓牠們也可以活在自私人類的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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