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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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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rina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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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脫線的小白在 2009/07/26 11:50pm 發表的內容: 我在這件事批露的第一天就有打給院長問了啦 原先他說話我還覺得很誠懇 我還覺得他是個好院長 結果在他電視上說的又是另一回事 很明顯 到底是誰在亂 誰自己把事情愈鬧愈大呀 ...
+1大家都是看新聞的畫面 才感覺到不舒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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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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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rina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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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三小喵在 2009/07/27 00:48am 發表的內容: 獸醫師法(03110) 民國98年5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
3小喵....你後面那個 讓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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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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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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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27 01:19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vivianle在 2009/07/27 10:49am 發表的內容: =============================== 因為我已刪了我的留言,我發現跟他們說這些很浪費時間 我的主張就是請原po坐下來跟對方談,對"貓咪"的補償問題
醫院已經表明要告原po,所以是不可能坐下來談的。我們不必幻想能「善了」。 所以賠償問題應該在法庭上談,大家在此幫原po開個價,讓法官判決醫院該賠多少乾乾給強強。 例如連續一年,醫院每個月買多少乾乾給強強。 強強來不及吃完很多乾乾,可以讓強強的朋友們(同一地區的流浪貓)分享。 至於空口說白話的「對不起」三個字就不必了,因為那個姓楊的是老奸巨滑,他不可能誠意說這三個字,他要說也只是敷衍一句,毫無意義。∼賠乾乾就顯示他認罪了。 至於姓簡的,根本不是他動刀,他不是殺強強一刀的加害人,他只是歧視享用免費資源的人。 姓楊的才是殺貓主兇,在電視上毀謗原po的是他,現在要告原po的也是他。 我主張,原po一定要告楊「毀謗罪」「妨害名譽罪」,這兩項罪名、我相信原po一定能勝訴。 搞清楚,打官司就該是為「受害者強強」而打。∼這樣才能得到台灣全國的貓友支持。 假如只是為了「任何個人爭情緒化的一口閒氣」而打官司,我相信大多數貓友都會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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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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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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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貓還是開錯刀... 差很多耶..
下面引用由絲嘉在 2009/07/27 01:13pm 發表的內容: 醫院已經表明要告原po,所以是不可能坐下來談的。我們不必幻想能「善了」。 所以賠償問題應該在法庭上談,大家在此幫原po開個價,讓法官判決醫院該賠多少乾乾給強強。 例如連續一年,醫院每個月買多少乾乾給強強。 強強來不及吃完很多乾乾,可以讓強強的朋友們(同一地區的流浪貓)分享。 至於空口說白話的「對不起」三個字就不必了,因為那個姓楊的是老奸巨滑,他不可能誠意說這三個字,他要說也只是敷衍一句,毫無意義。∼賠乾乾就顯示他認罪了。 至於姓簡的,根本不是他動刀,他不是殺強強一刀的加害人,他只是歧視享用免費資源的人。 姓楊的才是殺貓主兇,在電視上毀謗原po的是他,現在要告原po的也是他。 我主張,原po一定要告楊「毀謗罪」「妨害名譽罪」,這兩項罪名、我相信原po一定能勝訴。 搞清楚,打官司就該是為「受害者強強」而打。∼這樣才能得到台灣全國的貓友支持。 假如只是為了「任何個人爭情緒化的一口閒氣」而打官司,我相信大多數貓友都會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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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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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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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27 01:25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gL在 2009/07/27 01:19pm 發表的內容: 殺貓還是開錯刀... 差很多耶..
強強活著,你才會覺得有差別。 假如強強因為開錯刀而死了,那就是被兇手殺死的貓,不會有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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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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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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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絲嘉在 2009/07/27 01:24pm 發表的內容: 強強活著,你才會覺得有差別。 假如強強因為開錯刀而死了,那就是被兇手殺死的貓,不會有差別了。
換個方式, 你可以假設他可能會開死貓.. 不過一口咬定就說是殺死貓.. 我覺得有點怪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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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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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貓coffee
最愛: coffee 駝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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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gL在 2009/07/27 01:19pm 發表的內容: 殺貓還是開錯刀... 差很多耶..
基本上 看她的發言真是覺得莫名奇妙><" 根本就是來亂的~ 以後我看到都會自動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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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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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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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27 01:45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gL在 2009/07/27 01:26pm 發表的內容: 換個方式, 你可以假設他可能會開死貓.. 不過一口咬定就說是殺死貓.. 我覺得有點怪怪地~
我在前面只有說殺貓,沒說殺死貓。 法律上「殺人罪」和「殺人致死罪」是不一樣的。 「殺貓」和「殺死貓」當然也不一樣。 你自己中文不好,不要胡亂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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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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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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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絲嘉在 2009/07/27 01:39pm 發表的內容: 我在前面只有說殺貓,沒說殺死貓。 殺貓指殺「一兩刀」沒死。 法律上「殺人罪」和「殺人致死罪」是不一樣的。 殺貓和殺死貓當然也不一樣。 ...
我承認老師都放棄我這要命的程度.. 不過就此單一事件來看, 一刀下去再縫合能不能認命為殺人我就不知道了.. 其實我不太了解這件事醫院是誰, 用什麼名義提的訴訟.. 所以你可以K我這點哦~ 雖然有點無奈, 不過對於貓咪本身, 在法律認定聽說跟人不一樣, 所以殺人. 殺人致死兩罪可以不用考慮. 也沒有所有殺貓或殺貓致死. 這點法律還沒有提供貓咪我們所希望的保障. 要跟強強有關, 可能需要提民事上的毀損罪.. 不知道這點有沒有法律能人可以釋疑? 要跟人有關, 這我就更不專門了 (還好沒有讀法律,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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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12: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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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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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27 03:0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小貓coffee在 2009/07/27 01:38pm 發表的內容: 基本上 看她的發言真是覺得莫名奇妙><" 根本就是來亂的~ 以後我看到都會自動跳過~
我不是寫給妳這種來亂的人看的。 本欄主題是什麼?妳談的是什麼?妳離題,擺明是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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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0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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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e
最愛: 喵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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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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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我認為貓沒死是事實,這點是應該沒問題 至於毀損提告的是人~人的財產被毀損~那強強是誰的貓??原po是帶貓去進行TNR非帶自己的家貓去TNR~所以毀損...也許不能成立??!就算成立,毀損財產的補償方式也就是幫你恢複原狀,貓咪沒有死~也就是沒有到"不堪使用"的程度~那就是把傷口弄好讓他活著.....大概這樣... 我個人是認為,新聞不見得是事實,對話才是重點,院長也沒有直接意思表達想要怎樣,應該還在可以談的程度,真的上了法庭才是沒轉寰只能衝...還可以談啦 我說我支持貓友,站在貓友這邊,並沒有要攀親帶故的意思,這本來就是我的立場,誤會我的人我覺得很遺憾,不過說再多也是希望原po考慮清楚,妳的立場是什麼?妳希望能做到的是什麼?妳的能力範圍內又能作到什麼??相信妳會做出最好的選擇...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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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0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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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等級: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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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27 03:14pm 編輯] 其實應該利用這個機會找立委提案修法,至少把貓咪算作「物品」這一點必須先修改掉。 貓咪是一個生命,不是物品。∼我們的法律沒有尊重生命,太落伍了,不像話。 有人能找立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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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02: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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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e
最愛: 喵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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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從動保法下手會比較快嗎???他是特別法~~修民刑法是很吐血的事,立委立委??哪個立委比較關心動物阿??有誰比較有印像,哪個立委曾為動物發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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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02: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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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
等級: 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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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vivianle在 2009/07/27 02:09pm 發表的內容: GL 我認為貓沒死是事實,這點是應該沒問題 至於毀損提告的是人~人的財產被毀損~那強強是誰的貓??原po是帶貓去進行TNR非帶自己的家貓去TNR~所以毀損...也許不能成立??!就算成立,毀損財產的補償方式也就是幫你恢複原狀,貓咪沒有死~也就是沒有到"不堪使用"的程度~那就是把傷口弄好讓他活著.....大概這樣... 我個人是認為,新聞不見得是事實,對話才是重點,院長也沒有直接意思表達想要怎樣,應該還在可以談的程度,真的上了法庭才是沒轉寰只能衝...還可以談啦 我說我支持貓友,站在貓友這邊,並沒有要攀親帶故的意思,這本來就是我的立場,誤會我的人我覺得很遺憾,不過說再多也是希望原po考慮清楚,妳的立場是什麼?妳希望能做到的是什麼?妳的能力範圍內又能作到什麼??相信妳會做出最好的選擇...加油
或許我所見的也過於偏頗, 只能儘可能以中性的敘述來說明事情的演變(當然因為我沒有跟緊這新聞, 也可能有不充分的地方) 1. 事由: 原PO在各大網站貼文告訴大家事件的始沒 2. 起點: 熱情的網友紛紛響應, 電話詢問或質問醫院為一, 爆料各大媒體為二 3. 爆發: 新聞開始播報, 醫院接受訪問揚言提告兼懷疑貓為家貓 4. 延燒: 原PO續文表示開始有不知名人士打來譴責 事情要怎麼落幕要看雙方的智慧了. 至於兩方的支持者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會鬧成這等僵局? 我在意只有強強恢復良好, 過幾天就可以回到自己的領域逍遙. 人事要怎麼廝殺也只能由當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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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0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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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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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27 03:45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vivianle在 2009/07/27 03:31pm 發表的內容: 絲嘉 從動保法下手會比較快嗎???他是特別法~~修民刑法是很吐血的事,立委立委??哪個立委比較關心動物阿??有誰比較有印像,哪個立委曾為動物發聲嗎??
可能修動保法比較快。 立委並不須要真的關心動物,他們是為選票工作,只要支持修法的貓友人數夠多,就會有立委願意做,但至少要有能跟立委助理說得上話的人去傳達這件事。 另一方面,支持修法的貓友人數要展示給立委看,用連署或什麼方式展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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