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發表很多不中聽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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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6-05-22 09:52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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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德國怪喵在 2006/05/22 06:06pm 發表的內容: 人如何以一個標準替別人做衡量?
這句話非常受用。 部分網友意見與我相左、情緒難免,雖然沒有問候我祖宗十八代。 不過已經叫我走出大門?別唱高調? 事實上我天天都得走出大門上班,也沒什麼意思唱高調。 我想關於貓事的喜好善惡部分人非常堅持而虔守,那也好。 就像我一再強調的,敝人無意引發筆戰,很多事其實再仔細一點看我的po文, 其實可以不用這般質問,既然如此,那就這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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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9:40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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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44pm 發表的內容: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拘束力 但本質仍不是判例 因此討論他是否有引為前例的參照性沒有意義 而和解是當事人間終結法律關係的手段之一 和解內容跟事實內容是否相符 以及所認定之事實內容正確與否 都不是太重要
嗯,其實我並不是非常了解為何您會有這樣的疑問。 當然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拘束力、當然和解是當事人終結法律關係的手段之一。 敝人強調的是和解判決沒有判決的先例性,和解判決法官亦不做出法律關係見解的判定。 所以這個案例是這樣和解了,不表示下個案子必然都會這樣處理,我有逾越而判定了任何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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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9:35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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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26pm 發表的內容: 我想你忽略了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九款的規定 及民法247-1的立法意旨 消保法定義的是消費關係 通常都是消費者個人與企業經營者在訂合約尚有無可磋商的衝突時
不好意思我想這得澄清,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修正, 並不「侷限」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失衡關係, 雖說開始的立法目的確實是如此,但並不侷限。 在當代生活裡,孰為大孰為小在部分案例上已失去界限, 股東擁有一小部分的股票,在名義上亦為公司的所有人。 並且我國審理上的實際情況及法文解釋,亦不侷限於此。 而一些跨國性新型條款的解釋,參照美國及德國對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認定, 亦在討論其是否進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領域做判斷。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約的一方先期排定條款並不允受他方協商修改, 如果認養切結書已成定式且廣為流傳,並不是完全不可能進入定型化契約約款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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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9:25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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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31pm 發表的內容: 請問這位先進兩個問題 1.您如何解釋刑法339及330中"意圖"''不法之所有"兩個構成要件? 2.請問民法940中"事實上之管領力"要怎麼涵射在餵養浪貓的快餐店老闆的情形上?
敝人無意引發筆戰,單純就您提問的兩個問題: 1、如果此例不是「意圖」「不法之所有」,那難道稱他人之貓有傳染病請原主讓渡給自己,此「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合法之所有」嗎?「明知」為他人之物而詐取之,這個「明知」即為不法之故意,當然這個例子中有無宣稱傳染病詐取的事實敝人並不知情,僅是看論壇上有部分言論推薦此種方式,吾期以為不可,殆有觸法之虞,還是您認為詐稱(故稱)他人之貓有傳染病而謀求其讓渡完全合法?詐欺罪保護的是什麼法益?難道不是正常社會生活免受他人訛詐取物的正當信賴法益? 2、關於快餐店老闆,嗯、如果詳細比對敝人使用的用語,可以發現並沒有把話講死。我並沒有說快餐店老闆「必然」擁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有清楚指出,如其能證明其「占有」,則在法庭上亦有可能因其舉證而取得所有權。此例中我是有所感概,如果貓友要帶某個愛心媽媽餵養的浪貓進行tnr,亦應該會禮貌性的知會一聲否?那麼早餐店老闆,他是犯了哪些事值得這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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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5:10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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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綿羊喵喵在 2006/05/22 04:50pm 發表的內容: ....真有趣,lix989的言論,我幾乎都不贊同耶~^^" 所謂切結書的過度擴張...
都不贊同的話那也很好啦。 那個切結書的過度擴張問題,強調的只是過度保護送養人的條款, 在實際涉訟上未必能夠被法院照單全收且加以適用,還有可能因為這樣的缺口造成若干條款不被認可的結果。 我直接引民法§247之1來說好了: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同樣的,也只是在提醒,「過猶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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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5:03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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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eaoffire在 2006/05/22 04:56pm 發表的內容: 我所謂的諮詢不是犯法於否~ 而是以不觸法的情況下來達成目的~
嗯…那都是歡迎討論的。 不過從三月中拾到貓,到再追養另一隻幼貓陪牠到現在。 已經花了不少時間在處理貓事上,工作上也積了不少的案卷要處理。 就像之前所說的,再上論壇的機會會大減。 當然若真的須要提供意見還是很樂意,但未必能夠及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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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4:57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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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綿羊喵喵在 2006/05/22 04:52pm 發表的內容: 這點恕我愚鈍,我不懂你要表示些什麼... 那你覺得點點事件應該要怎麼判怎麼罰呢?
唉…我不是要表達應該怎麼罰。 只是指出這個判決沒有拘束力,所以後續同樣狀況涉訴還是不能夠太掉以輕心。 如果真的法律運作都是這麼「不複雜」,那怎會有同一案件發回更一審、發回更二審,更有七度發回的情事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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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4:43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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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我稍微看過, 那請問您、現在對她們的訴求為何? 還是就是希望她們噤聲消失不再生事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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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4:37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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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和解判決 這個是提到點點受虐的案件, 是一個因為訴訟標的金額不足而進入和解程序的和解判決。 而和解判決是沒有判決判例上的拘束性的,也就是嗣後發生類似的案件, 此案完全沒有引為前例的參照性,後案不受此案所拘束。 評論點點一案中被告被判罰一萬元中是不盡正確的, 法官也只是照著原來契約書中訂明的一萬元請其照付。 法官是在「和解」的前提下認可這份契約書,而非表達其裁判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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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4:31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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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興趣的網友請參閱民法247條之1、或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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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4:27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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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結書的過度擴張 嗯…老實說沒想到反應如此「熱烈」。 說我了無新意也好、說是老生常談也罷,希望有些爭議點是確實可以被看到然後進度深度的思考。 切結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的、確實有的,但是是什麼效力? 就是一般契約行為所帶來的債之拘束力。 民法§153條所述的契約,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同意,內容又不違反強行規定或是公序良俗,就可成立而生效。 那為什麼要說它過度擴張? 依照台灣認養地圖的愛心認養切結書:http://www.meetpets.idv.tw/phparticle/article.php/110 和現在論壇上取用的切結書比較,可以發現未盡相同。 部分條款經過網友的擴張,譬如「懲罰性償金的規定?」 大意是如果認養人違犯切結書規定,則須支付送養人之前對貓所付出的費用,並且不得要求認養人認養期間所支付的所有費用。 須先述明的是,如果愛心認養切結書是事先擬好,且認養時不得讓認養人協議增刪的話,那它可是被定性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種,就像預售屋賣方先擬好的契約書、機票、火車票等。 而定型化契約涉訟時,有比起一般契約更容易被承審法官衡平修正的可能性,這是過度擴張將來的危險性。 過於保護送養人的定型化認養切結書,在爭訟之時很有被法院修正的可能性。 撰文者愈想要保護送養人,反而增加了未來涉訟時的風險性。 而認養切結書中認養人的受探訪義務並未設限,這個義務是無期限的,以民法上的時效滅失、時效取得的法理;刑法上的絕對無定期刑違法的立法理由,其實是很不允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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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4:05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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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5/22 03:52pm 發表的內容: 而法律也不是絕對如何只有一個角度在看的,不同的角度看會有不同結果。 你說得這兩個只是冰山一角,也有貓咪去麵攤被老闆娘潑滾燙熱水的,也有狗無辜被砍殺的, 每件事情的狀況不同,不適合一件一件這樣討論,況且,法律也不是萬能的, 麵攤老闆在固定地方餵食就要算是他的嗎?!
一、是,不同角度會有不同結果,這也是司法判決追求「個案正義」的判準,所以才要一件事一件事討論,我舉這兩個例子不是冰山一角,無意指責網友的熱情,我所指出的,是在熱情之外請保護自己,透過網路討論這些事並不允當,並且熱情也應該要有比較適宜的抒導方向。 二、法律當然不是萬能,我從來沒說過這樣的話,但是在進行較強烈的動作之前,是不是先進行「合法」一點的溝通方式? 三、至於麵攤老闆在固定地方餵食是否取得貓的所有權,我想這也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以民法占有推定所有權的邏輯,如果能合理主張其對貓有占有,那就可以主張所有權,舉一個凡例,有人家中的貓進行半野放,只有在餵食時才會回家,應該您也不會否定此貓的所有權仍是在半野放人手上吧?如果麵攤老闆能夠盡這樣的舉證,那我想所有權的爭議性不大。如果愛心媽媽可以做到固定場域、固定對象的餵養,那她當然也可以合理舉證擁有貓隻的所有權,只不過宣示所有權之後,繼之的動物主人的管領責任,反而是更大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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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3:53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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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5/22 03:32pm 發表的內容: 再者,貓咪節扎是否對貓咪的健康較好 這是醫學研究所得到的結論∼
是的、我也並不否認這一點。 從報告上來看確實結紮後的貓病變會比較少,壽命也比較長。 但是,我個人的觀感是生命的重量在於豐富與否,而不在於長短。 但我有什麼資格這樣講?我終究還是決定閹了牠… 就因為牠流落街頭找上我,我為了自己飼養的便利就有權能閹了牠? 這個問題我常縈懷在心頭。 所以,我並不是說對貓狗進行結紮手術是絕對的善或是惡, 在對和錯之間,其實還有很多須要思考的面相, 而不是一概式的「結紮」就是絕對的「善」。 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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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3:47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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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5/22 03:26pm 發表的內容: 你指出的人的例子 是社會上的認知而產生的壓力 但貓並沒有這樣的心理壓力
嗯,人有社會認知所產生的壓力,這一點我完全同意。 不過去除子宮的婦女確實生理上也需要進行藥物服用來調整也是不爭的事實。 至於貓有沒有這樣的心理壓力我想我不知道,就像莊周和惠施辯的「子非魚焉知魚之樂」。 同樣的「吾非貓焉知貓之悲?吾非貓焉知貓不悲?」 但貓是一種發情時生理趨性如此強烈的動物,以我個人的觀感而言, 很難相信在剝除牠重要的生殖器官後牠無動於衷。 不過這是我個人的觀感。 重點在於「己所不欲、勿施於動物」, 我不會閹了自己,但卻閹了我自己的貓,這一點我懷有欠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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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5-22 03:35 PM,
作者 lix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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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份網友的言論讓人看了心驚膽跳 (1)三隻喜馬拉雅貓的救援事件: 大概發生的經過是某私人養殖場飼主卡債跑路,留下一屋子貓予其老母親, 然後見義勇為的網友與老太太交涉,救出其中三隻喜馬拉雅種的貓。 救貓是很好,但是在論壇談論中許多網友竟然建議交涉者以「貓咪已得傳染病」的理由向老太太交涉? 這樣不是完全該當刑法§339條的詐欺罪嗎?如果交涉者當初真的以這樣的理由來得到貓, 那這個交付行為一直是帶有瑕疵的,嗣後可以被撤銷並且交涉者還要負上詐欺罪的刑責。 坦白說,如果真的要採取這種作法,至少、至少,為了保障這些網友自己, 不要透過公開論壇來討論。 二、強取便當店所餵養的貓事件: 某便當(還是快餐?)店老闆持續在餵養一群貓,總是聚集在店面前, 但網友以老闆不諳「貓道」,趁夜分批捉取貓群。 嗣後便當店老闆亦有透過相熟大學生在網路上表達不滿。 如果這批貓是老闆持續餵養,並且有固定的地域,那就可以「占有」推定其「所有權」, 網友這些強取貓隻的行為許多人撐手稱好, 但看看刑法§320條的竊盜、刑法§321結夥三人以上的加重竊盜, 難道不會悚然而驚嗎? 難道對抗心目中的不義人,就可以讓自己變成犯罪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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