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32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佳文
認養地圖那份沒有法律上效力  頂多是規勸而已
貓論放的才有

下面引用由玉米喵2009/09/10 00:41am 發表的內容:
回到不想回了
那這樣誰還敢認養啊~
那這樣誰還敢認養啊~
那這樣誰還敢認養啊~
...


弄丟是有可能的,但他有為自己的疏失而負責任嗎?
貓走丟的前三天他還聽到貓的叫聲
卻沒有通知送養人,或者自己去把貓找回來
放任黃金時間流失
貓從此再也找不到

養了這麼久,貓不見了也不會去找
這種人真的對貓有責任感嗎

你應該從這方面去想
當然有些人是一時想養又不想負責(跑了或死了就算了)
怕簽切結書是可以理解的

不簽就去其他地方找貓
這應該沒什麼好討論的
送養這件事一個巴掌拍不響
別再說誰還敢領養....
就真的有願意對貓負一輩子責任的領養人敢簽
也別用自己的想法以偏概全哦
[這篇文章最後由佳文在 2009/09/10 00:24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passd3282009/09/09 11:52pm 發表的內容:
那我也拜託你~~~你的用詞還要更精確一點
拜託了你的用詞還要更精確一點
不然實在無法構成某些要素
拜託了你的用詞還要更精確一點
...


就犯罪論來說用三階論來決定要不要入人於罪
第一階段就是"構成要件該當" (言行舉止有無構成犯罪條件內容)
千萬別被激到

下面引用由貓論不該粗口2009/09/09 11:23pm 發表的內容:
沒有附和你們的激進的言論
當然就是亂
你沒看外面隨便一個論壇或討論區,對這件事的えO全都在亂啊


當自己在指責別人時,別忘了自己的四根手指頭是指向自己的.
同樣一件事會因為每一個人生活習慣/經驗/思想等因素而有不同的看法
誰激進,誰不激進,似乎我們都不該自以為是的當審判官,來決定一切.
我想你應該不是流浪貓狗的送養義工,
如果你是,你就會知道這整個大環境對於生命權不尊重的程度有多大.
送出去下場不好的比比皆是,送養人只能怨嘆自己看走眼,
完全無法知道送出的動物是生還是死.
這樣的領養態度你覺得是合理的嗎?
或許你很難體會這麼在說什麼,因為無法感同身受,
沒有送養經驗,沒遇過很爛的領養人,你無法了解台灣對動物的態度真的有待加強.

口舌之爭你得到什麼?
這整件事看來民事契約只要雙方合意簽定就是有效的
日後在其他送養人與領養人將不會因此而改變
願意簽就不怕負責任,怕負責任的就不要簽,就這麼簡單
發生事情只要拿出誠意我相信送養人不會咄咄逼人
而因這件事會發生什麼效益說實在的也不是在這裡講講就能有什麼改變
所以又何必爭個對錯呢?
也不需要把這裡的人當作激進份子
在某些程度上看來 那些非動保志工有時候也很像激進份子
只是大家care的東西不一樣而已
沒有什麼激不激進的問題
當然很多人都是只會動嘴巴不動手力行的
那種人其實也沒資格批評別人
不是嗎
下面引用由雪紋2009/09/07 06:34pm 發表的內容:
保障貓咪的權力來說,我覺得簽訂合約還是有其必要性
而且多數合約簽下去,其實送養人也不會很嚴格的執行....
法律條文讓你覺得很受拘束,但一般來說,我把貓送人,偶而打個電話去問問情況如何、或是想看看它在新  ...


送養動物在美國簽切結書是很平凡的事
有任何問題就是透過法律解決
這沒有什麼不妥
所以我也支持

最近一個義工送養一年多的年輕吉娃娃給住家裡附近的領養人
這一年多來除了只看過一次(還是義工去領養人家裡苦等一天才遇到領養人才看到狗)
當初在認養時什麼都OK,看狗也OK
但這一年多只看過一次也就算了甚至搬了家也不接電話
更傳簡訊說要去報警說義工打擾他
當初領養時一個態度 領養後又一種態度(這個人不少)
後來義工跟我說
我說不用再打了 直接去提告 這種人就不用多廢言了 機會給過了
之前跟他說再看不到狗義工可以要回來跟上法院告他
他竟然不當真
後來我替義工寫好內容請他自己去法院跑流程
當他們雙方都收到法院通知時
領養人打來說要帶狗給義工看哦~~還很客氣哦~
義工就撤銷告訴了
這就是我們所期盼的啊
沒有法律的保障 遇到這種人 我們的狗過著什麼生活 送養人每天都很擔心
錢是其次,送養人只希望動物平安健康.
下面引用由lilithgo2009/09/07 02:23pm 發表的內容:
當用錢再衡量貓的時候,也很難怪別人是用何種角度去衡量自己= =
換作我就會丟下五萬塊大鈔
但是一般く\官司贏了 合約贏了 但在整個領養的推廣上我敢說輸了 而且輸很多
這篇文章是我朋友轉撲給我的
...


你的立場跟送養人的立場不同
所以比較難以了解為什麼要用契約的方式約束領養人
辛辛苦苦照顧好的動物交給不認識的人要有完全的信任
每一個送養人會把動物交給自己不認識的人除了基本溝通也基於完全的信任
但人是很複雜的,多變的,很多事並非像送養人表面所看,
誤送的下場多半替動物造成難以挽回的遺憾.
但在幾年的送養下來卻多了一些因為誤送領養人而造成動物死亡/下落不明的慘痛教訓
每當我要用切結書替狗討回公道時才發現根本沒有任何效力
而動保法走到現在,罰了幾個確定虐待或棄養的案件了?(我指全台灣)
整個大環境的狀況不得不讓我們擬一份具效力的切結書
這是保護他們的最後一道防線
即便會讓很多人退卻
但唯有如此才能涮掉一些本來就不適合領養的人
至少送養人不用為自己錯誤的選擇永遠痛苦與內疚
當然,有些人喜歡拿這個來講要去用買的
平心而論這是個人自由,但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最後終究要自己承擔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皆不同
每一個人都有權利做自己認為對的事情(不要違法就好)


下面引用由bughome12009/09/07 01:04pm 發表的內容:
只要這種合約沒有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就成立
(這就要靠口才讓法官或是調解委員相信 你並沒有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
訂此約反而是維護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舉出 動物保護法,或減少環境衛生(浪貓)等問題)
所以是為了? ...


像永和羅X璋就是判賠違約1萬加致死5萬=6萬喔~所以看法官~~
不過如果他們已經在當地調解過了
調解的內容算是有法律上的效力也等同法院裁判結果了
(之前我幫一個義工處理過別人用汽車撞狗賠醫藥費的案子也是在調解那邊處理掉的)
給雅

建議你如果手上有程小姐當初寫信來認養的信件
或者你有相當的証據足以証明程小姐或記者報導不實
看看能否控告他們毀謗

生命是無法用價錢衡量的,什麼叫做少一點?
年滿二十本來就有行為能力(民法上)及責任能力(刑法上)
什麼叫做沒看清楚?難不成別人拿賣身契他也簽嗎?
養了一年多,除了遺失違約外,在遺失時也未立即告知,也沒按契約規定結紮
現在貓不知流落何方帶著一窩小貓,他覺得他可憐
那貓就不可憐嗎?

這十萬或許能貓都找不回來.....

我這邊告過兩例(狗),之前永和虐貓也告過一例
都是用切結書去告的

不付錢就去強制執行
讓他做任何行業公司都會知道他的薪水要被法院扣一部份起來償還債務

"三天"就募得百萬,"三週"支出百萬,那從水災到現在也三週了,
真正的收入跟支出沒有人知道,全聽他們在講而已,我相信落差一定不小.
可悲的是很多人信他們這種智慧型的包裝行銷手法,
真正錢怎麼用沒有人知道.
很多愛心媽知識水平不高,忙於照顧狗也不會上網,
受他們一點小恩惠(其實是社會大眾的恩惠)就感激的要死
根本不在乎有些人會利用他們的付出來做 對自己有利的事.

"三天"就募得百萬,"三週"支出百萬,那從水災到現在也三週了,
真正的收入跟支出沒有人知道,全聽他們在講而已,我相信落差一定不小.
可悲的是很多人信他們這種智慧型的包裝行銷手法,
真正錢怎麼用沒有人知道.
很多愛心媽知識水平不高,忙於照顧狗也不會上網,
受他們一點小恩惠(其實是社會大眾的恩惠)就感激的要死
根本不在乎有些人會利用他們的付出來做 對自己有利的事.

我最近也聽網友說他跟xx小組通報四件都沒有獲得協助
但跟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通報三件,三件都有來幫忙
這些台面下的東西除了親身體驗的人跟他們以外,誰會知道?
我最近也聽網友說他跟xx小組通報四件都沒有獲得協助
但跟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通報三件,三件都有來幫忙
這些台面下的東西除了親身體驗的人跟他們以外,誰會知道?
我這邊有一家可以大量印海報的公司
價格很便宜,可以參考看看
www.soho8d.com.tw
最低量500張
請看特價三日DM的價格
下面引用由belldande2009/02/25 05:19pm 發表的內容:
依照動保法第五條 ~
五、 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只要 可以"""證明他有帶貓回去""  ...


動保法是屬行政法(公法)-->由行政機關作處分.
民法是處理人民與人民之間的糾紛屬私法-->由人民提告,法院民事庭法官裁判
這是不同的
[這篇文章最後由佳文在 2009/02/25 04:44pm 編輯]

台北縣防治所辦事不彰眾所皆知.中央也拿這地方沒辦法.
但台北市就我接洽的狀況是可以教育的
我會持續與台北市的承辦人員連絡此事件.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佳文
圖文版權為貓咪論壇與發文人所共有 | Copyright © 2002-2014 Cat House BBS | 廣告刊登請洽: cathousebbs@gmail.com 或登入後私訊 Admin